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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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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1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8月16日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5年5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1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8月16日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5年5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15时许,在兰考县闫楼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被告人赵某某的果园里种植了大片成熟罂粟,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对成熟的罂粟进行了铲除,并当场进行了清点,经查,被告人赵某某所种罂粟561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兰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及销毁照片、兰考县公安局闫楼乡派出所情况说明2份,证人王某某、卞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6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与社会调查情况,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立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王玉平

人民审判员  张一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冠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