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白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绍中。
诉讼代表人裴自友,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11月27日,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人曹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53年10月15日,因涉嫌行贿犯罪,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8日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22日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于2014年9月3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1月20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9日建议该案延期审理,于2015年5月20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吕永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裴自友、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陈东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及外事协调负责人期间,经总公司杭州华达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汤某某安排,为感谢时任驻马店市原常务副市长、820研究所旧址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王某某在华达西湖城市花园项目中给予的帮忙照顾以及为了保证项目后续工作顺利开展,送给王某某100万元人民币,交由王某某的妻子丁某某收下。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丁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某行贿1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裴自友及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曹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在被追诉单位行贿罪前,主动交代了本案的单位行贿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可以免除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交代单位行贿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3、曹某某是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了单位行贿行为,依法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4、本案中被告单位取得的利益,属于驻马店市政府的优惠政策的范畴,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5、被告单位的行贿行为是事后被动感谢,曹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情节较轻且患严重疾病,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经总公司杭州华达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汤某某安排,为感谢时任驻马店市820研究所旧址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王某某(原常务副市长)在华达西湖城市花园项目中给予的帮忙照顾以及为了保证项目后续工作顺利开展,送给王某某100万元人民币,该笔钱由王某某的妻子丁某某收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
杭州华达公司的董事长汤某某确定开发820研究所旧厂址的地皮后,在驻马店投资设立一个公司叫驻马店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而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具体开发建设,项目名称是“华达*西湖城市花园”。经赵某某介绍,2003年底我和裴自友受聘到了该公司上班,我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裴自友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西湖城市花园这个项目施工的事情。
在2006年7、8月份,我们公司在驻马店市农村信用社贷了2000万,汤某某打电话让给他的工商银行卡上转150万元,我就交代公司财务转了,随后过了几天,汤某某从杭州过来举行楼盘开工仪式,见我后,汤某某给我了100万元现金,让我把这100万元送给王某某,然后我就去王某某家,当时王某某不在家,我就把这100万元给了王某某的妻子丁某某。随后汤某某问我事情办得怎么样,我说已经把钱送给王某某的老婆丁某某了。
当时王某某是副市长,西湖城市花园项目是他负责的,很多地方关系需要王市长帮忙协调,为了感谢前期给我们提供的帮助,也是为了让他以后对华达公司的项目多多照顾。项目刚开始汤某某说过要送房子给王某某,王某某没有要,所以老板汤某某就安排我去送100万元现金。
王某某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帮助,当时汤某某的规划是建连排屋,这是别墅性质的,当时规划部门要求是要建高层,后来我们找王某某协调这个事情,规划局才批准了我们的图纸,最终建了七八栋别墅。在项目施工的时候,当时820旧址还有一些大杨树,当时市政局要求将树全部移植走,因为随后西湖城市花园建成后也需要绿化,有些树时间长了也比较美观,所以我们又找到王某某,让他帮忙协调,最终就留下了几棵大杨树。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欠土地局120万元土地出让金没有交,所以没办下土地使用证,后来经王某某帮忙协调,我们在没有补缴120万元的情况下先拿到了土地使用证,后来驻马店市检察院土地局副局长宋某某在查的时候,发现我们没有缴纳12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所以我们又补缴了。还有一些城市配套资金的事情,按照正常程序需要交400多万,后来经过汤某某跟王某某协调,最终打捆交了200万元。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
在2004年的时候,驻马店市华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总汤某某和另外一个叫曹某某的负责人通过驻马店人赵某某认识了我的丈夫王某某,当时驻马店市华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这个项目是驻马店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当时我的丈夫是四城联创领导小组中的成员,主要负责拆迁这一部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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