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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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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刘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甲,女,住河南省太康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女,住河南省太康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4月2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4月2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等人到柘城县人民医院,在医院住院楼二楼化验大厅,刘某甲在现场,由邓某甲盗走被害人朱某甲上衣兜里的人民币7500元。后邓某甲、刘某甲把钱分掉。

2、2015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开车到柘城县人民医院,在医院住院楼二楼化验大厅,刘某甲作掩护,由邓某甲盗窃被害人刘某上衣兜里的人民币2200元。后邓某甲、刘某甲把钱分掉。

3、2015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伙同郭某甲(在逃)开车到柘城县人民医院,在医院住院楼二楼化验大厅,刘某甲、郭某甲作掩护,由邓某甲盗窃被害人刘某乙上衣兜里的人民币140余元。在住院楼一楼大厅邓某甲、刘某甲被民警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皇甫某甲、谷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甲、刘某、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对被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均对第一起盗窃数额有异议,邓某甲供认数额是1200元,刘某甲供认数额是1300元。

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等人预谋后到柘城县人民医院,在医院住院楼二楼化验大厅,刘某甲作掩护,由邓某甲盗窃被害人朱某甲上衣兜里的人民币7500元。后邓某甲、刘某甲把钱分掉。

2、2015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预谋后开车到柘城县人民医院,在医院住院楼二楼化验大厅,刘某甲作掩护,由邓某甲盗窃被害人刘某上衣兜里的人民币2200元。后邓某甲、刘某甲把钱分掉。

3、2015年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伙同郭某甲(在逃)预谋后开车到柘城县人民医院,在医院住院楼二楼化验大厅,刘某甲、郭某甲作掩护,由邓某甲盗窃被害人刘某乙上衣兜里的人民币140余元。在住院楼一楼大厅邓某甲、刘某甲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邓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刘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邓某甲供述,我和刘某甲在柘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楼二楼抽血大厅窗口那偷过三次钱。2015年2月12日上午偷了1200元,我和刘某甲还有“老莫”我们三人每人分了有300元,剩下的钱吃饭了。第二次2015年2月23日我们偷了2200元,我和刘某甲每人分了1000元,剩下的钱加油了。第三次2015年2月25日我们偷了140元,还没来得及分钱就被你们民警抓到了。

2、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我没有违法犯罪,邓某甲偷别人的钱我不知道。但在庭审中的供述与邓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

3、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15年2月12日上午9点多,在柘城县人民医院二楼抽血窗口处抽血,抽过血后我去一楼,在一楼发现我袄左侧兜里的7500元钱不见了。然后我就到医院门口医务室报警了。我在抽血的时候我身后有一个40多岁,身高中等,体型较胖,穿一个花的袄,扎头发辫子戴黑色口罩的女子离我很近,我感觉她用手碰我的左侧兜了当时人多我没在意,后来发现我的钱不见了。

4、被害人刘某陈述,2015年2月23日上午9点左右我去柘城县人民医院二楼抽血体检身体,体检完身体我下楼准备去吃饭。这时发现我放在上衣左侧外兜里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有银行卡,当时我忙着补办银行卡,所以没有报警。被盗的钱包有2200余元现金,几张银行卡和我本人的身份证。

5、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5年2月25日上午9点左右在柘城县人民医院二楼化验科抽血检查身体,我在窗口排队的时候人多很拥挤,后来我抽完血走的时候发现我放在上衣左侧外兜里的140余元钱不见了,钱是用一个蓝色的四方小手绢包着。

6、证人杨某的证言,2015年2月12日上午9点左右在柘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楼二楼化验大厅抽血窗口处,我看到有个戴口罩的妇女从正在抽血的一个妇女衣服兜内掏出一沓钱,这个带口罩的妇女把钱装兜里后,就和一个带帽的男子一前一后从抽血窗口旁的过道去门诊大厅了。后来听那个被偷的妇女说被偷了好几千元,是攒的看病的钱。那个带口罩的妇女有四十多岁,体型较胖,扎马尾辫,上身穿带毛领的大袄,印有黑色大花。还有一个男子,带深色帽子,眼睛大,皮肤黑,体型稍瘦。

7、证人谷某的证言,2015年2月25日上午9点多我和我亲戚到柘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楼二楼抽血化验。我看到有一个戴口罩的妇女从后面挤过来,挤到我前面的一个戴帽子的老婆身边,挨着那个老婆伸手将其棉袄左侧兜里的一个蓝格子手绢掏出来装自己兜里了。然后那个戴口罩的女子就去找一个手里拿CT片子的老头和一个戴帽子的中年男子,他们说了几句话就一起走了。戴口罩的女子体型较胖。戴帽子的男子眼睛大肤色黑,体型较瘦,CT片子的老头头发花白。那个戴口罩的女子和戴帽子的男子准备坐三轮车走的时候被城关派出所的民警拦下带到派出所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