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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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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现辉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少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现辉,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渝,女。因涉嫌犯拐卖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少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现辉,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渝,女。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杨转红,女。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1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聪睿、顾贝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现辉、王渝夫妇经被告人杨转红介绍,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李某某(2012年12月26日出生)以3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某、赵某某夫妇。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的供述;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杨转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现辉、王渝夫妇经被告人杨转红介绍,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李某某(2012年12月26日出生)以3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某、赵某某夫妇。

另,被告人杨现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杨转红。被告人杨转红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王秀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现辉的供述,证实妻子王渝怀孕后经一家私人诊所B超检查怀的是男孩,因家里已有两个男孩,就和妻子商量孩子出生后送给他人,同时可以弄点钱,并让姐姐杨转红帮忙介绍个人家。2012年12月26日下午妻子王渝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产下一男婴。2012年12月28日姐姐杨转红介绍的买家到医院把孩子抱走了,其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姐姐杨转红,第二天到杨转红家,把存有30000元的银行卡取走了,后用此款买了一辆北汽威旺牌汽车;

2、被告人王渝的供述,证实因生男孩负担大,自己和丈夫想要一个女孩。知道自己怀的是男孩后,就和丈夫商量孩子出生后送给别人,可以减轻负担。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丈夫杨现辉到登封市中岳大街西段长途汽车客运站附近的一家饭店找丈夫的姐姐杨转红时,杨转红的一个女同事见自己挺着大肚子,就问是男孩还是女孩,后两人商定让她以30000元给孩子找个家。2012年12月份其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生了一名男婴,丈夫让杨转红与她的那个女同事联系,在出院当天那个女同事和一男一女将孩子抱走了,后来听丈夫说对方给了30000元钱,后丈夫杨现辉用此款买了一辆北汽威旺牌汽车。与被告人杨现辉的供述可相互印证;

3、被告人杨转红的供述,证实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弟弟杨现辉打电话说弟媳王渝怀孕了,是一个男孩,因家里已有两个男孩,负担太大,让其帮忙找个口把孩子送人。其给同在登封市中岳大街西段一家川菜馆上班的同事王某某说了,王某某说让弟媳来见个面。后弟弟杨现辉和弟媳王渝来到川菜馆与自己和王某某见了面,当时谈了有关孩子及找口的事。2012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弟媳王渝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当天弟弟杨现辉让自己与王某某联系,其就给王某某联系了。第二天王某某和一对夫妇到医院看了看孩子,比较满意,双方商定30000元成交,第三天那对夫妇把孩子抱走了,并把30000元打到弟弟杨现辉交给自己的一张银行卡里,后杨现辉将银行卡取走了。与被告人杨现辉、王渝的供述可相互印证;

4、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的一天,和自己在一个饭店打工的同事杨转红说弟媳快生了,是个男孩,家里已有两个男孩,不想再要了,问其能否帮忙找个人家,其就同意了。当时同村的马某(赵某某)因其姐姐赵某某的儿子喝农药自杀了,曾经提出让其帮忙找个孩子。后杨转红的弟媳到店里玩,说她怀的是个男孩,因已有两个男孩,不想要了,想以30000元找个人家。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杨转红打电话称其弟媳已生,要其帮忙找家。其当时就给马某说了这件事,第二天其与马某和他姐姐赵某某、姐夫李某某到医院看过孩子后,双方商定30000元成交。第三天上午,其与马某、赵某某、李某某四人又到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带孩子体检后,把孩子抱走了。后马某将30000元给了杨转红。与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的供述可相互印证;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其在登封市东华镇任村玩时,同村的王某某对自己说,她一名在饭店打工的同事的弟媳刚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生了个男孩,不想要了,看自己姐姐要不要。因姐姐赵某某的儿子2012年9月份左右自杀,自己就给姐姐联系了。第二天其与王某某、姐姐赵某某、姐夫李某某四人到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看了孩子很满意。后通过王某某从中商谈以30000元的价格说成了这事,孩子出生后的第二天或第三天,其与王某某、姐姐赵某某、姐夫李某某再次到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将孩子抱走,当天其把姐姐给的30000元打到对方的一张银行卡里。与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及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可相互印证;

6、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自己的孩子喝农药自杀了,因两人已无法生育,就想抱养个孩子。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妻弟赵某某(小名马某)说有口了,对方快生了。12月26日,两人与赵某某带了两箱鸡蛋去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孩子已经出生了,当时看了看孩子,并在医院病房以30000元的价格说成后就回家了。大概过了两天赵某某打电话说对方让抱孩子,两人带了30000多元到医院,将30000元给赵某某后,将孩子抱回家,并抚养至今。与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及同案人王某某及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7、登封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王渝的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王渝2012年12月26日在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婴;

8、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证明材料,证实该局于2015年1月7日将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抓获,后在被告人杨现辉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杨转红,在被告人杨转红的协助下抓获同案人王某某;

9、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亦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现辉、王渝、杨转红犯拐卖儿童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