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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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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许遂乐、杨纪伟滥用职权、受贿、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2003年7月至2009年5月任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技术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又名某某),男。2003年7月至2009年5月任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技术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遂乐(曾用名尤某某、吕某某,绰号洛阳宝、小宝),男。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0年3月2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发现漏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从河南省豫东监狱解回。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纪伟,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2014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告人许遂乐、杨纪伟包庇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许遂乐、杨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许遂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逃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通过被告人杨纪伟、赵玉侠及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户籍警赵杰(二人另案处理)办理了名为吕楠鑫的虚假户籍。被告人杨纪伟明知被告人许遂乐系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逃犯,仍居间介绍为其办理虚假户籍。致使公安部B级逃犯许遂乐使用虚假户籍逃避抓捕长达8年之久,直至2011年被抓获归案。

200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遂乐明知杜建国、李某某(二人已判刑)系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逃犯,为帮助其逃避抓捕,在河南省永城市找到被告人杨纪伟,让杨纪伟为杜建国、李某某及许遂乐的妻儿高某、许某某、许某办理姓名为杜某某、李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的虚假户籍。被告人杨纪伟明知杜建国、李某某、许遂乐系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在逃犯,仍找到母某某(另案处理)办理户籍,母某某给予时任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户政科技术员的被告人张某某8000元好处费,让张某某为其办理户籍。被告人张某某收受8000元好处费后,在未经调查核实、没有任何纸质档案的情况下,违反户籍补录程序规定,利用永城市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户籍警刘某(另案处理)的户籍管理系统账户密码,在户籍管理系统内非法录入杜某某、李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的户籍信息。致使上述五人顺利办理了永城市城厢乡的户籍,后在被告人杨纪伟的介绍帮助下,许遂乐及杜建国、李某某、高某、许某某、许某又将户口分别迁至西安、洛阳两地。致使李某某及公安部B级逃犯许遂乐、杜建国得以长期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直至2011年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许遂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杜建国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杨纪伟主动到登封市公安局告成派出所投案。其归案后,提供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另案嫌疑人母某某、赵摸摸的联系方式及现住址等重要线索,从而使嫌疑人母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张某某、许遂乐、杨纪伟及另案被告人刘坤的供述;证人杜某某、李某某、高某等人的证言及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许遂乐、杨纪伟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许遂乐、杨纪伟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许遂乐辩解称,其仅帮助介绍办理虚假户籍,不属于包庇罪中的情节严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许遂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逃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通过被告人杨纪伟、赵玉侠及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户籍警赵杰(二人另案处理)办理了名为吕楠鑫的虚假户籍。杨纪伟明知许遂乐系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逃犯,仍居间介绍为其办理虚假户籍。致使公安部B级逃犯许遂乐使用虚假户籍逃避抓捕长达8年之久,直至2011年被抓获归案。

200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遂乐明知杜建国、李某某(二人已判刑)系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逃犯,为帮助其逃避抓捕,在河南省永城市找到被告人杨纪伟,让杨纪伟为杜建国、李某某及许遂乐的妻儿高某、许某某、许某办理姓名为杜某某、李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的虚假户籍。杨纪伟明知杜建国、李某某、许遂乐系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在逃犯,仍找到母某某(另案处理)办理户籍,母某某给予时任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户政中队技术员的被告人张某某8000元好处费,让张某某为其办理户籍。张某某收受8000元好处费后,在未经调查核实、没有任何纸质档案的情况下,违反户籍补录程序规定,利用永城市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户籍警刘某(另案处理)的户籍管理系统账户密码,在户籍管理系统内非法录入杜某某、李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的户籍信息。致使上述五人顺利办理了永城市城厢乡的户籍,后在杨纪伟的介绍帮助下,许遂乐及杜建国、李某某、高某、许某某、许某又将户口分别迁至西安、洛阳两地。致使李某某及公安部B级逃犯许遂乐、杜建国得以长期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直至2011年被抓获归案。后许遂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杜建国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杨纪伟主动到登封市公安局告成派出所投案。其归案后,提供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另案嫌疑人母某某、赵某某的联系方式及现住址等重要线索,从而使嫌疑人母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