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母汉体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2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母汉体,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2014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包庇罪、行贿罪于2015年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2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母汉体,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2014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包庇罪、行贿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梦远,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母汉体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母汉体及其辩护人郭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母汉体在河南省永城市接受杨纪伟(已判刑)的请托并两次收受杨某某好处费,为杨某某提供的5名人员办理户籍,母汉体找到时任永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民警张某某(已判刑),分两次共给予张某某8000元钱好处,张某某在未经调查核实、没有任何纸质档案的情况下,违反户籍补录程序规定,为上述人员非法办理了户籍。后查明,上述户籍系公安部通缉犯许遂乐、杜建国等人为逃避抓捕或掩护抓捕而为自己或家人办理的虚假户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母汉体及同案人张闳波、杨纪伟、许遂乐、蒋成鑫等人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刘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母汉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母汉体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母汉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母汉体在河南省永城市接受杨某某的请托并两次收受杨某某好处费,为杨某某提供的5名人员办理户籍,母汉体找到时任永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民警张某某(已判刑),分两次向张某某行贿8000元后,张某某在未经调查核实、没有任何纸质档案的情况下,违反户籍补录程序规定,为上述人员非法办理了户籍。后查明,上述户籍系公安部通缉犯许遂乐、杜建国等人为逃避抓捕或掩护抓捕而为自己或家人办理的虚假户籍。

上述事实,被告人母汉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被告人张闳波、许遂乐、杨纪伟、刘坤等人的供述;证人杨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杜某某、李某、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补录审批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户口迁移证等书证;杜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通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协查及情况说明、删除人口审批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款结算票据;被告人母汉体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汉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母汉体犯行贿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母汉体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母汉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行贿的数额、引发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被告人母汉体处以相应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母汉体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邵 博

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大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