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登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振钢(又名赵振刚),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会峰、张平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振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聪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振钢及其辩护人孙会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赵振钢以登封市大冶镇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为由,多次到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政府、信访机关反映问题。在登封市大冶镇政府解决信访事项过程中,赵振钢要求政府协调支付其土地租用费。在登封市大冶镇政府无法律依据、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振钢反复到上述各级机关进行反映。2009年9月15日,大冶镇政府被迫要求沙沟村村委协调支付给赵振钢土地租用费35万元。
2、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振钢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大冶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吴某某等人到京接访,并劝赵振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赵振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后才返回登封为由,向吴某某强行索要现金3000元。
3、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振钢在郑州市河南省人民会堂门口,趁郑州市“两会”召开之际,采用敲锣、吆喝的方式,辱骂人大代表,造成恶劣影响。
4、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振钢频繁在北京上访期间,登封市大冶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到京接访,并劝赵振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被告人赵振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后才返回登封为由,反复向大冶镇政府强行索要10万元信访救助金,后大冶镇政府被迫协调转账给赵振钢共计1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赵振钢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及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振钢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随意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振钢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意见归纳如下:1、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事实,登封市大冶镇沙沟村村委未经赵振钢同意,擅自将赵振钢家土地出租给郑州嵘昌集团公司使用,其没有强行索要35万元,而是沙沟村委支付的土地侵权补偿费,赵振钢与沙沟村委之间签订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没有强迫性,应由民事法律调整;2、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事实,被告人赵振钢赴京上访行使正当权利,大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吴某某主动提出为赵振钢解决上访费用,并非其强行索要,吴某某与赵振纲之间不存在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情况,吴某某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事实,案发当天,被告人赵振钢在现场没有实施敲锣、吆喝、辱骂人大代表的行为;4、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事实,为不让赵振刚再上访,沙沟村村委会主任张某某主动提出支付赵振钢10万元救助金,因救助金没有落实到位,赵振钢才赴京上访,其并不清楚涉案款项的由来;5、本案指控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应通知证人到庭接受质询。综上,被告人赵振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振钢以郑州嵘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非法开采、偷税漏税、污染环境、雇凶伤害及政府不作为等为由,多次到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政府、信访机关反映问题。为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赵振钢采用多次赴京上访、非访等方式,故意给当地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并趁机让政府协调、解决土地租用费、上访救助金等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赵振钢以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为由,采用上述上访方式,要求镇政府协调支付其被征用的1.6亩土地租用费。在大冶镇人民政府无法律依据、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赵振钢反复到各级党、政机关进行反映。2009年9月15日,大冶镇人民政府被迫要求沙沟村村委协调,由郑州嵘昌集团公司支出35万元,据此赵振钢获取土地征用费35万元,后其仍领取占地补偿款。
2、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振钢在北京上访期间,大冶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吴某某等人到京接访,并劝赵振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赵振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后才返回登封为由,向吴某某索要现金3000元。
3、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振钢在郑州市河南省人民会堂门口,趁郑州市“两会”召开之际,采用敲锣、吆喝的方式,辱骂人大代表,造成恶劣影响。
4、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振钢频繁在北京上访,大冶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到京接访,并劝赵振钢返回登封解决相关事项。赵振钢遂以解决上访费用后才返回登封为由,反复向大冶镇政府索要10万元信访救助金,后大冶镇政府被迫协调郑州嵘昌集团公司先后转账给赵振钢共计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某对被告人赵振钢多次上访控告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开采、占地、偷税漏税、造成环境污染及雇凶伤人等问题,还控告政府行政不作为要求赔偿,所反映的问题上级机关均给予答复,并告知赵振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赵振钢不听劝告,为给政府施加压力,多次赴京非访,以此向政府提条件要钱。2013年9月25日,赵振钢等人再次赴京上访,大冶镇人民政府安排其赴京接访,赵振钢向其索要上访补助费3000元,否则就制造非访,其无奈之下向赵振钢支付3000元及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赵振钢先后赴京非访,镇政府安排刘某某、张某某接访,赵振钢提条件索要上访救助金10万元,镇政府无奈之下通过协调,嵘昌集团先后向赵振钢转账10万元等情况的陈述。
2、被害单位郑州嵘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振钢通过上访、举报的方式索要钱款,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公司先后支付其45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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