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00159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杜创(别名陈国良、陈二狗),男,1982年7月5日出生。2003年12月26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杜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明、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杜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杜创携带钢锯、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一街坊36号楼下,用钢锯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创新牌两轮摩托车大锁锯断,将摩托车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杜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杜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钢锯一把,螺丝刀一把;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杜创的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杜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杜创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杜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杜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杜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杜创的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钢锯一把、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贾丽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