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永峰,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阳市隆博洗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阳市谷瑞特物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11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5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永峰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初,被告人付永峰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办理承兑汇票需要保证金的事实,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2000000元人民币,并将其实际控制的安阳市谷瑞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瑞特公司)的法人手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交给王某某的会计索某某保管,以示绝不擅自动用该款项。2012年6月6日,王某某向谷瑞特公司账户上转账2000000元,之后付永峰未将该款项作为保证金使用,而是将该款项用于归还谷瑞特公司在银行的贷款。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1、被告人付永峰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索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其他相关证据。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付永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永峰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是通过朋友借被害人的钱,借款的用途就是还贷款不是做保证金,并且每天给一定的利息。
被告人付永峰的辩护人认为,付永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构成诈骗罪,付永峰在外有债权3000000元左右,并不是没有还款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永峰实际控制有两家公司,安阳市隆博洗选实业有限公司和安阳市谷瑞特物资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经营状况都不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状态。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付永峰以安阳市谷瑞特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了两笔承兑汇票:一笔是缴纳9800000保证金开出面额9800000的承兑汇票(足额承兑汇票),一笔是缴纳9800000保证金开出面额19600000元的承兑汇票(差额承兑汇票)。2012年6月初承兑汇票半年到期,付永峰及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共有负债一千余万,其无力还款,付永峰明知自己负债巨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这一事实,谎称需向银行翻手续(缴纳保证金)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2000000元,借用三四天,三四天银行放款后就将2000000借款还上,并将谷瑞特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手章交给王某某保管,还支付资金使用费30000元。2012年6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将2000000借给付永峰后,付永峰将2000000用于了偿还谷瑞特公司银行贷款,而不是其所说的翻手续,银行也没有再贷款给谷瑞特公司。
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付永峰给受害人王某某转款1000000元,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付永峰将一辆桑塔纳志骏轿车和一辆伊兰特轿车押到受害人王某某处,王某某将该1000000元借给付永峰并直接替付永峰还了银行借款了。
2012年6月19日,谷瑞特公司账户上被郭某转走3200000元之后,账户上还剩下6620000元,这6620000元中有付永峰20000元,这20000元被王某某一并转到自己的账户。
案发前,付永峰归还了王某某如下钱物:①、一辆厦工牌5吨铲车一部(加长臂);②、按每吨640元抵给王某某225.9吨精煤,价值144576元;③、累计还了王某某300000元现金。付永峰和王某某对此没有异议。
经鉴定厦工装载机价值188000元,桑塔纳志俊轿车价值80000元,现代伊兰特轿车价值46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付永峰的供述与辩解。
1.2013年5月30日供述(证据材料卷1P2-P5和P7-P13),2012年6月初我给侯某某打电话说在郑州平顶山银行到期了需要2000000元还款,就用三四天,侯某某联系过给我回话还用王某某的钱,让我的业务员给他联系具体办。我就交代吴某某去和侯某某联系具体办,吴某某和王某某见面后说对方同意,但是需要把谷瑞特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手章交给王某某保管。把章交给王某某后,其将2000000元打到谷瑞特公司在平顶山银行开的一般账户上。还款后我又联系郭某谈先前说好准备9800000元用做保证金再贷款的事项,郭某让我和刘某联系,刘某称钱不好找,这边我也没钱还王某某,王某某问我,我就讲了还差9800000元用做保证金再贷款的事没找落,王某某说他帮我们找9800000资金,以便贷款出来后我能及时还他先前的2000000元。我现在欠王某某5200000元,中间还过20多万的现金,给了他一辆铲车,一辆现代轿车,过户给他一辆新桑塔纳轿车,我在洹上名门的房子已搬清,准备也还给王某某。
谷瑞特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姨夫王某甲,登记的股东是王某甲和我父亲付某甲,但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操作人是我。
2011年12月8日,我和郭某以安阳市谷瑞特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了两笔承兑汇票:一笔是缴纳9800000元保证金开出面额9800000的承兑汇票(足额承兑汇票),一笔是缴纳9800000保证金开出面额19600000元的承兑汇票(差额承兑汇票)。这两笔承兑汇票是郭某、刘某两个人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办理的手续,两笔承兑汇票都是半年期的,换句话说也就是从平顶山银行贷款了9800000元。我和郭某将贷出的9800000元一人用了一半。2012年6月初,那笔19600000元的承兑汇票到期,我和郭某应该还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9800000元。按照分摊的原则,我和郭某应该每人出4900000元,但是郭某2011年12月8日从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办理开承兑汇票之后,过了三个月才将3800000元给我,这样等于说是我少用了3个月资金,所以当时郭某承诺到期翻手续的时候,我只需要找2000000元,剩下的钱他负责出。我办的银行质押授信是一年期,而承兑汇票是半年期,也就是说承兑汇票到期之后,我办的授信仍然有效。所以说承兑汇票半年到期后,我只要将差额承兑汇票差额的部分还给银行,然后再次缴纳保证金就可以再次办理承兑汇票,这个过程就叫翻手续。到了2012年6月初的时候,在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办理的那笔19600000元的承兑汇票即将到期,我就开始筹集2000000元的还款资金。6月4、5号上午的时候,我给一个叫侯某某的人联系,给他说我郑州一笔贷款半年到期了,还差2000000元翻手续,让他帮忙给找一下资金。他联系了一下给我回过来电话,说还用安钢那个王某某的钱吧,我说行。然后当天我就叫吴某某去给王某某联系,吴某某给王某某联系过之后,回来给我说王某某同意借2000000元,一天一万五的使用费,王某某要求必须把谷瑞特公司的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人手章给人家。我说行,然后我就把这些印章给了吴某某,让吴某某去办这个事。后来吴某某怎么又给王某某协商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只知道,吴某某是6月6日去的郑州,听吴某某说是和一个姓索的会计一块去的郑州。6月8日,吴某某从郑州回来了,回来后他先到了王某某的公司,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还了银行,星期六、星期天银行不办公,星期一再去银行办承兑汇票。然后他给我说先把这几天的费用给了王某某,我就开车到王某某的公司,在王某某的公司通过网银给王某某的账户上转了30000元。在王某某的公司通过网银给王某某的账户上转了30000元。在王某某的公司转款时,我第一次与王某某见了面。到了星期一(6月11日),我和吴某某、索会计、王乙一块到郑州去办承兑汇票了。到郑州后,我们住到安钢大厦对面一家名门酒店,然后联系刘某办理承兑汇票的事情,一直在郑州呆到星期五(6月15日)事情也没有办成,我们四个就回安阳了。
被告人付永峰称借王某某2000000元的用途是还银行贷款,将谷瑞特公司的财务章、法人手章、公章给王某某保管是为了让王某某可以控制住这笔资金,但解释不清楚2000000元还了银行贷款,控制该笔资金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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