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玉柱,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26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7月18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景林,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玉柱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玉柱及辩护人张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5时许,被告人徐玉柱驾驶摩托车在安钢厂区内盗窃三袋低碳锰铁,在行驶至安钢二炼办公楼东侧轧三干道中段时被安钢保卫处贾某某查获,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徐玉柱持刀相威胁以抗拒抓捕。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低碳锰铁价值为1486元。
2014年7月4日9时许,被告人徐玉柱驾驶摩托车在安钢厂区内将三袋低碳锰铁块盗走。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低碳锰铁价值1272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徐玉柱供述与辩解、证人贾某某证言、摩托车、刀等证物、户籍证明、判决书、被盗证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徐玉柱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玉柱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表示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属实,其本人没有事实该起犯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玉柱犯有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认为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徐玉柱构成因盗窃拒捕转化为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玉柱于2014年7月4日5时许,驾驶摩托车在安钢厂区内盗窃三袋低碳锰铁,在行驶至安钢二炼办公楼东侧轧三干道中段时被安钢保卫处贾某某查获,贾某某遂用对讲机呼叫队员宋某某、盛某某增援,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徐玉柱持刀相威胁以抗拒抓捕,并将其驾驶的摩托车丢弃在现场逃跑。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低碳锰铁价值为1486元。
被告人徐玉柱于2014年7月4日9时许,驾驶摩托车在安钢厂区内将三袋低碳锰铁块盗走。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低碳锰铁价值127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玉柱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2.被告人徐玉柱供述与辩解,2014年7月3日下雨前我到祥瑞旅社,后一直在旅馆二楼南头房间,2014年7月4日早8点左右,我驾驶摩托车进入安钢厂区,沿安钢大道返回祥瑞旅社,后出祥瑞旅社,向北拐,到小卖部买了水,直至被抓获;
3.证人贾某某(安钢保卫处队员)证言,2014年7月4日凌晨5点,我巡逻安钢二炼办公楼东侧轧三干道中段(自东向西)发现一人骑一黑色踏板摩托车从二炼办公楼东侧南北小路上自北向南拐至轧三干道上向东迎面向我的方向行驶。我逼停这个人,发现是“柱子”,看到他开的踏板摩托车的脚踏板上有三编织袋低碳锰铁,我按住柱子,并用对讲机汉队员增援,柱子挣脱,并从身上抽出一把刀砍我,这时宋某某、盛某某干道,柱子从栅栏门钻过去跑了。柱子拿的刀大约有一尺多长,弯刀,内侧是刀刃。柱子跑后,留下一辆两轮黑色踏板摩托车,车上有三编织袋低碳锰铁,一件黑色雨衣;
4.证人宋某某(安钢保卫处队员)证言,今早我和盛某某一起在安钢厂区内例行巡逻,大约早上5点多种,队长贾某某打电话说安钢轧三干道中段发现经常来安钢盗窃的柱子,后我与盛某某骑摩托车赶到,当时我看见柱子正往第二炼轧的12号大门跑,受理好像拿把刀,柱子翻过栏杆进入车间从车间的另外一个大门跑了;
5.证人盛某某证(安钢保卫处队员)言,2014年7月4日凌晨5点,我和宋某某正在安钢焦化厂巡逻,贾某某打电话(开始用对讲机喊,但没听见)说柱子骑摩托车来偷东西,还拿着砍刀跟我比划,赶快到轧三干道,我就开摩托车带着宋某某到现场二三十米时,我看到柱子手里拿着一个东西在贾某某面前挥舞,好像是一把刀,后柱子就从路南边的栅栏门的空隙钻进去跑了。柱子偷的是合金,骑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
6.证人范某某(祥瑞旅馆老板)证言,2014年7月3日下午,徐玉柱带自己的狗到我家洗衣服,我晚上10点30分左右就睡着了,后不知睡了多久,徐玉柱敲大门,我给他开开,他说马上就走,我嘱咐他把街门锁好,他打一把伞自己走进来,我就回去睡了,睡到2014年7月4日5点30分起来收拾院子,发现徐玉柱不在院子里,我出去吃早饭,锻炼身体后回到家,发现徐玉柱在二楼房间内玩电脑,院子里多了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踏板处叠放三个白色袋子;今早看见徐玉柱时,他上身没穿上衣,下身循环安钢工作服样式的裤子;当天在我家除徐玉柱外,没有别人;
7.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照片,贾某某、盛某某、宋某某均能准确辨认出被告人徐玉柱;
8.检查笔录,经安阳市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检查,徐玉柱在祥瑞旅社休息的房间床上发现一件深蓝色上衣,上衣左上兜内发现一小透明塑料袋白色可疑物,该上衣右兜内发现徐玉柱本人身份证,床头柜内有吸毒用的自制冰壶一个,在该旅馆院内发现一辆红色摩托车,车座上有一蓝色手提袋,袋内有一把弯刀,经旅馆负责人介绍,该摩托车为徐玉柱所骑;
9.安钢保卫处出具的被盗证明、价格证明;
10.安阳保卫处审核科出具的计量证明;
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12.殷都公安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13.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徐玉柱系于2014年7月4日上午11时许被抓获;
14.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15.证人贾某某通话记录;
16.祥瑞旅社附近监控录像视频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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