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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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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二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二平,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二平,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2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二平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3年2月16日14时,王二平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殷都区电厂立交桥附近抢被害人王二平的包,王二平不放手而被拖行并受伤,包被抢走,包内有现金344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鉴定,被抢的包共计价值108元,王二平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抢夺罪

1.2013年2月16日14时,王二平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二路安钢菜市场附近飞车抢夺被害人李某的包,包内有现金818元、公交卡、身份证、钥匙、银行卡、双汇贵宾卡(内有余额294.5元)、好利来面包房VIP卡(内有余额187.4元)等。经鉴定,被抢的黑色女式挎包和红色小钱包共计35元。

2.2013年2月16日14时,王二平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上飞车抢夺被害人陈某的包,包内有现金6350元。经鉴定,被抢的罗某包价值90元。

3、2013年2月11日16时,王二平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文峰立交桥西头飞车抢夺范某的包,包内有现金400元和学生证等物。

4.2013年2月11日16时,王二平在安阳市文峰区鼓楼西200米西大街抢夺被害人祁某的包,之后驾驶摩托车逃离,包内有现金600元、身份证及驾驶证等物。

5.2013年2月9日19时,王二平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关北区新市民街康乐花园西门口附近飞车抢夺被害人李青的包,包内有现金400元、银行卡、钥匙等物。

6.2013年1月28日11时,王二平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626小区门口附近飞车抢夺被害人郭某的包,包内有现金1500元、代金券600元、银行卡等物。

7.2013年1月27日17时,王二平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平原制药厂附近飞车抢夺被害人张某的包,包内有现金50元及一部白色手机。

8.2013年1月1日12时,王二平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与迎春西街交叉口附近飞车抢夺被害人秦某的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代金券500元、手机一部、澡票等物。

9.2012年12月25日11时,王二平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与钢一路交叉路口附近抢夺被害人孙某的包,取得包后王二平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包内有现金1500元、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经鉴定,被抢小米手机价值1495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被告人王二平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二平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王二平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二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事实

2013年2月16日14时,被告人王二平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殷都区电厂立交桥附近强行夺取被害人王二平的挎包,王二平不放手而王二平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将王二平拽倒在地并拖行七八米,夺取挎包后逃跑,并造成王二平受伤。包内的灰色手包有现金344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鉴定,被抢的黑色女式挎包和灰色手包共计价值108元,王二平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财物全部发还王二平。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二平的陈述;2.被告人王二平的供述和辩解;3.价格结论结论书;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盗物品照片;6.辨认现场照片;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8.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前科证明。

二、抢夺事实

1.2013年2月16日14时,被告人王二平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二路安钢菜市场附近强行夺取被害人李某的挎包,将挎链扯断后夺取挎包逃跑。包内红色小钱包有现金818元、银行卡、公交卡、身份证、钥匙、存车牌、双汇贵宾卡(内有余额294.5元)、好利来面包房VIP卡(内有余额187.4元)等。经鉴定,被抢的黑色女式挎包和红色小钱包共计3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财物全部发还李某。

2.2013年2月16日14时,被告人王二平驾驶摩托车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安钢职工澡堂附近强行夺取被害人陈某的挎包后向北逃跑,当时驾车路人郭某、孟某目击了现场,后二人驾驶汽车在后紧追,当追至梅元庄办事处附近时将王二平挤到路边,王二平和驾驶的摩托车倒地,二人将王二平制服后报警,王二平被公安民警抓获。包内有现金6350元。经鉴定,被抢的棕色女式罗格包价值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财物全部发还陈丹。

3.2013年2月11日16时,被告人王二平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市文峰立交桥西头,看见常志艳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被害人范某,范某右肩挎着包坐在后座,王二平强行抢夺范某的挎包,将挎链扯断后夺取挎包逃跑。包内有现金400元、身份证、学生证。

4.2013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二平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市文峰区鼓楼西200米西大街,强行抢夺被害人祁某的挎包,夺取后逃跑,包内有现金6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身份证、驾驶证发还祁某。

5.2013年2月9日19时,被告人王二平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安阳市关北区新市民街康乐花园西门口附近,强行抢夺被害人李某的挎包,夺取后逃跑。包内有现金400元、银行卡、钥匙等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