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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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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陶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二初字第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二初字第5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静静,河南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住郑州市东区。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陶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翟静静、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陈礼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材料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处理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废旧物次过程中,伙同被告人陶某经时任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主任丁某某(另案处理)的同意,以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部名义向固始县天源废旧金属有限公司张某某索取80000元交由陶某保管。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材料管理员的职务便宜利,在处理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过程中,伙同被告人陶某经时任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主任余某某(另案处理)的同意,以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部名义向中南物资回收公司张某甲索取48010元后交由陶某保管。被告人王某某、陶某向中南物资回收公司、天源公司索要的128010万元赃款在未纳入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门监管的情况下,采取不入帐、截留、私分的形式,由物资部调配给员工(包括陶某、王某某在内)发放加班费用、福利奖金及其他部门使用。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工作简历证明、任职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企业执照、张某甲收条、会计凭证及收支明细、废旧物资回收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0张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陶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行为系受主任安排,不是个人行为。

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王某某所有行为系在单位领导指示安排下进行,其个人主观上不存在占有国有财物的非法意图,客观上不存在贪污犯罪的行为,属一般违纪行为,不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系主任安排其保管钱物。

陶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陶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且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经时任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主任丁某某(另案处理)的同意,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材料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处理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过程中,以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部名义向固始县天源废旧金属有限公司张某某索取80000元交由陶某保管,并将其中60000元上缴总经理工作部。2013年2月,经时任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主任余某某(另案处理)的同意,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材料管理员的职务便宜利,在处理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废旧物资过程中,以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物资部名义向中南物资回收公司张某甲索取48010元后交由陶某保管。被告人王某某、陶某向中南物资回收公司、天源公司索要的68010万元赃款在未纳入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门监管的情况下,采取不入帐、截留、私分的形式,由物资部调配给员工发放加班费用、福利奖金及其他部门使用。被告人王某某、陶某从中各分得1300元。案发后,两被告人退出赃款共计2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王某某、陶某工作简历证明、任职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企业执照、张某甲收条、会计凭证及收支明细、废旧物资回收合同;

2、证人张某甲证言:2013年春节前后,王某某告诉我预存的货款已用完,让我交给陶某2万元现金,我就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陶某掏钱。第二天我去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拉废旧物资,王某某给我说物资部想用5万元钱,让我把钱交给他们,最后到财务部结算的时候会给我扣除5万元货款。我又取了3万元现金到王某某办公室交给了陶某。陶某以李某的名义写了一张48010元的收条,相差的1990元钱抵到我欠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的货款上了。

3、证人朱某某证言:2010年底,物资部给总经理工作部6万元作为总经理工作部的招待费。当时我们大唐信阳发电有限公司招待费超过省公司规定的预算,多出这一部分就由物资部把钱交到总经部解决全公司的招待费。

4、证人袁某证言:2010总经理工作部部长朱某某说物资部给我们部门解决6万元经费,让我打一张6万元收条,我和朱某某在收条上签字,陶某也在收条上签字,这张收条后来交给陶某。

5、证人王某、代某某、李某某、郎某某、余某证实物资部组织员工旅游、聚餐及发放奖金。

6、袁某某证言:证言证明王某某套取废旧物资具体怎么操作的不清楚,但知道是王某某直接收取张某甲公司的废旧物资货款。等物资部向财务部门报送张某甲公司回收废旧物资数量的时候,少报送2万元的废旧物资。2013年2月,调离物资部之前,让朱某甲把这2万元钱和部门结余的其他钱一块发给物资部全体职工了。

7、朱某甲证言:证言证明袁某某、余某某让我和陶某发钱,总共发放五、六万元,我记得不太准确。

8、余某某证言:证言证明2013年王某某汇报2013年2月份以前有废旧物资合同返还的钱,我就说继续让陶某继续保管。在我离开物资部时(2013年7月15日以前),让朱某乙造表,作为加班费发放给了物资部全体人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