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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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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2015)潢刑初字第000113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永华,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塔桥乡。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

(2015)潢刑初字第000113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永华,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塔桥乡。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22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高干,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塔桥乡。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22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向锋,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塔桥乡,现暂住青岛市李仓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11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永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被害人潢川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见勇、付宗燕、被害人潢川弋阳金星新型康居社区项目部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马高干、贾向锋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车从驻马店市窜至潢川县华英产业集聚区的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工地。到达后,事先到达该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工地的马永华及马卫华(另案处理)等人已经将该厂区工地的电缆剪好,堆在工地旁边的地上。然后,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及马卫华等人将盗窃的电缆装上三辆车后拉到驻马店市销赃,所得赃款予以私分挥霍。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被盗电缆总价值为人民币112800元。

二、2014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驾车从驻马店市上蔡县窜至潢川县城关弋阳路建囯路口对面小新庄冯某某的“金星社区项目工程”工地盗窃电缆线大约500米。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将窃取的电缆放在马永华的汽车后备箱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在驻马店市内由被告人马永华、贾向锋将盗窃的电缆卖掉,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经潢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冯某某工地被盗的电缆总价值为人民币29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结伙作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人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害人潢川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害人潢川弋阳金星新型康居社区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应依法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驾车从驻马店市上蔡县窜至潢川县城关弋阳路建囯路口对面小新庄冯某某的“金星社区项目工程”工地盗窃电缆线大约500米。被告人马永华、马高干、贾向锋将窃取放在马永华的汽车后备箱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在驻马店市内由被告人马永华、贾向锋将盗窃的电缆卖掉,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经潢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冯某某工地被盗的电缆总价值为人民币29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某证言:我来是听说前天公安局抓的有偷东西的人到我们工地指认现场,所以我今天来反映情况。我们金星社区项目工程是2011年开始建设的,地点就在弋阳路建国路口对面小新庄,电缆被盗是四月份左右,具体被盗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应该是凌晨时被盗的,被盗那天天还下雨了。当时我们工地的500米左右的电缆线放在工地门口小卖部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没有了。当时没有报案,当时我给老板说了这事以后,老板也没提报案的事,我们想估计也找不回来了,所以没有报案。被盗就是那500米电缆线,价值在30000元左右,都是新线,电缆线是那种里面5根铜芯的电缆线。

2、证人冯某乙证言:我是2012年就去金星康居社区工程项目部工作的。今年4月份的时候工地的电缆被盗过,被盗的那天夜晚下着大雨。我知道是5-10平方的电缆,里面是铜芯的,总共被盗有500米左右,具体价值多少钱我不清楚。

3、证人王某某证言:今年阴历四月份的一天,我小商店门口窗户外堆放的康居小区项目部的两大堆电缆线在一天夜里不见了,项目部的人在堆放电缆的时候让带着帮忙看着,后来被人偷了说项目部也报警了。总共有一大堆,没有三四个人都弄不动,电缆是装楼户电梯用的电缆线,应该是铜芯线,具体规格听说是5_10平方的铜芯线,估计有二、三百米的样子。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马永华当庭供述,我与马高干、贾向锋三人在朱玉峰家吃过饭后,窜至潢川县城关弋阳路建囯路口对面小新庄的“金星社区项目工程”工地盗窃电缆线,并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2、被告人马高干的供述和辩解:今年(2014年)刚过完年,好像是3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马永华,“项峰”一起从老家到潢川马永华一朋友家玩。我开马永华的车,车牌号记不清了。我们是上午10点左右从上蔡县出发,中午12点左右到潢川县汽车站,他朋友在汽车站接的我们。中午一起在马永华的朋友家吃饭,喝了点酒。下午我们三个一起坐车上睡觉,晚饭我们三个随便吃了点,到凌晨2点多,马永华讲:“我们去工地上偷点电线,你负责开车,我和项峰负责偷”。路线是项峰指的,当时他让我开到一个工地,工地没大门,工地里有十几层的楼,有三、四栋。工地没有围墙,我记得工地是在县中心北边。我们到工地后,我将车停在路边,马永华和“项峰”就进工地,进工地前,他们俩让我把车后备箱打开,他们从后备箱拿了一把卡钳,他们进去有十来分钟,“项峰”打电话让我把车开到工地里面去,我于是就开车进了工地,然后他们让我把车的后备箱打开,他们开始往车里装电线,电线有2.5厘来左右粗。装满后他们就关上后备箱,我开车带他们直接上了高速公路。我开车开到驻马店市化肥厂下车,马永华把车开走了,到白天11点多,马永华打电话让我到驻马店市贸易广场,我于是就到贸易广场,到后我见到“项峰”,“项峰”说:“电线都卖了,卖了不到3000元钱,给你800元钱,你胆子小,以后别和我们干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