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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米色么日各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色么日各,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抓获,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色么日各,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抓获,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色么日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色么日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米色么日各在新蔡县孙召乡张楼村委高湾村一砖窑厂北边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食毒品的牛某某某和麻某某某海洛因一包。

2015年1月6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米色么日各在新蔡县孙召乡张楼村委高湾村一砖窑厂北边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食毒品的牛某某某和麻某某某海洛因一包。

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米色么日各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检测书、新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蔡县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麻某某某、牛某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色么日各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米色么日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色么日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日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