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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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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路平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路平,男,生于1972年4月6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204062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谭庄镇韩村四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4月13日被商水县公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路平,男,生于1972年4月6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7204062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谭庄镇韩村四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4月1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保平,男,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路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曾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路平及其辩护人王保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11时40分,被告人韩路平驾驶豫PKD10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38线商水县张庄街东处,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张文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文学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路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路平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本案民事部分被害人已得到足额赔偿。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韩路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表示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被害人民事经济损失已得到足额赔偿。5、被告人患有慢性肾炎,不宜长期关押。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11时40分,被告人韩路平驾驶豫PKD10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38线商水县张庄街东处,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张文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文学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同时查明:被告人韩路平于2015年4月10日到商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小娜、张世峰、张大玲、张荷花各项损失116376.49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小娜、张世峰、张大玲、张荷花各项损失230295.7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小娜、张世峰、张大玲、张荷花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世峰、杨小娜于2015年7月21日领取赔偿款34667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韩路平供述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庄乡街东500米左右时,其前方同方向行驶一骑自行车老头,其准备超骑自行车老头时,那老头走到那停着的货车尾部突然向南拐绕那货车,其车的右前角撞到那自行车的后轮上,造成那老头受伤了。出事后其打120抢救伤者,随后又打了110报警。2、证人张新磊证言证明2015年4月10日上午11点多钟,其正在店铺门口修补轮胎,看到一辆面包车撞住自行车的后尾上,把骑自行车的老头一下撞到路北边上,当时老头在路边就不会动了。3、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诊断证明、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受害人伤情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商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领款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路平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路平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被害人已得到足额赔偿,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路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