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雷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58号 罪犯赵雷,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2日以(2012)信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58号

罪犯赵雷,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2日以(2012)信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O一六年六月九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5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15日19时许,罪犯赵雷伙同村村名在息包公路三岔路口抢劫一辆价值8000元的蓝色“飞虎牌”货车一辆,后逃跑。于2011年12月10日到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罪犯赵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积极分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