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81号 罪犯黄武龙,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驿少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武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驻刑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3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武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武龙等人在广西预谋到北方抢夺金项链,同年4月26日,七人驾驶租赁的汽车到信阳市,2012年4月26日下午,在信阳市浉河区党校门口,趁被害人周丽不备将其金项链抢走,价值3752.32元。2012年4月27日10时许,在确山县解放路与新民路交叉口附近,趁被害人曹宪丽不备将其金项链抢走,价值3935.36元。之后又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趁被害人赵曦不备将其金项链抢走,价值3328元。 罪犯黄武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武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武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