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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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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97号 罪犯明琦,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八天,罚金2000元,缓刑二年,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97号

罪犯明琦,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八天,罚金2000元,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到2012年8月12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3)驻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明琦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八天,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三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7月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个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清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监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明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被告人明琦提议抢劫,与张路、党心愿、石磊峰预谋后,四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天桥南侧楼梯东平台处,对醉洒的被害人潘保平采取欧打、强行搜身等手段,抢走潘保平随身携带的现金1200元。后四人分赃挥霍。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明琦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主犯。

罪犯明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明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明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