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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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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00054号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现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某甲张某、王某乙、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到孔集某KTV内与被告人张某、宋某某等人发生了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也参与了厮打,致使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宋某某、张某受伤,宁陵县孔集乡孔集西村村民王某丙在劝架过程中,被张某、宋某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宋某某、张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宋某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兄弟二人到孔集乡孔集西村被告人张某的某TKV教训李某某,与张某发生了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看见其兄王某甲、其弟王某某与人打架,也参与了厮打。王某某三人边打边往回跑,张某、宋某某等人携带U型锁、钢筋棍追赶至孔集西村十字街处,双方又发生厮打,王某丙在劝架过程中被张某、宋某某等人打伤,王某某、王某甲、张某、宋某某也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宋某某、张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实五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自然人。

2、五被告人的前科证明各1份,证实五被告人均没有犯罪前科。

3、协议书1份,证实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4、宁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份及照片5页,证实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丙、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5、宁陵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照片1组、现场示意图1张及扣押清单1份,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及现场情况,且扣押了钢筋棍3根和U型锁1个。

6、被告人张某、王某某辨认笔录、辨认说明2份及辨认照片四组,证实经辨认,王某某、王某甲、张某、王某乙、宋某某参与了打架。

7、孔集西村某KTV安装的监控录像所制作的光盘1个,证实2014年9月6日,王某某、王某甲去某KTV与张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打架情况。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1份,证明2014年9月5日16时许,其在家门口玩时看见孔集西村北街的五、六个人与王某丁的两个儿子打架,有拿钢管的,有拿铁锹的。追到孔集西村十字街的时候,厮打在一起,王某丙后到现场,双方还是一直相互厮打,其就报警的事实。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1份,证明:2014年9月5日15时许,其看见王某丙、王某甲等与某KTV人员七个人在孔集西村十字街打架,其劝退双方停止打架的事实。

10、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笔录1份,证明2014年9月5日16时许,其在王某丁家吃饭时听见门口有人吵架,其出去后看见有七、八个男子在后面撵王某甲、王某某和王某乙三人,其就上前拦那七、八个男子,不知被谁用钢筋棍砸了一下头部,就晕倒在地的事实。

1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笔录5份,供述称:2014年9月5日16时许,其在孔集某KTV东边洗车,看见王某甲、王某某和KTV的人打了起来,其跑过去拉着王某甲、王某某往家跑,在宁陵县孔集西村十字街被某KTV的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撵上,双方在孔集西村十字街厮打在一起,其叔王某丙得知后跑过来劝就被人用钢筋棍砸在头上晕倒在地,后其双方被杨某某书记和一些村民拉开。

1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5份,供述称:2014年9月5日16时许,王某甲、王某某到其孔集某KTV打店员李某某,其与他们发生厮打。后王某甲、王某某向东跑,其和宋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去追,在宁陵县孔集西村十字街附近厮打在一起,王某丙得知后跑过来被人用钢筋棍砸中头部,晕倒在地,后双方被杨某某书记和一些村民拉开。

1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笔录5份,供述称:2014年9月5日15时许,在孔集某KTV看见张某和几个男子打架,其还没走到店门口就见那三名男子往东跑了,其骑一辆摩托车去追,张某、李某某、郝某某在后面跑着追,在宁陵县孔集西村十字街附近双方厮打起来,后其双方被杨某某书记和一些村民拉开。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5份,供述称:2014年9月5日16时许,因其与王某甲去孔集某KTV教训李某某,而与张某发生厮打。张某等几个人追着其和王某甲打,跑到十字街的时候,后面的人追了上来,双方厮打起来,不一会就被村支部书杨某某拉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