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88号 罪犯解小炯,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以(2011)驿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解小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个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清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监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解小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2日晚,被告人解小炯伙同王德水、张永旗(二人已判刑)在驻马店市星辰歌舞厅跳舞时结识了女青年艾勤、吴红彦。当晚十二时许,解小炯、王德水、张永旗将二女骗至解小炯在驻马店市八一路的住处。解小炯、王德水利用艾勤醉酒先后对其奸淫,并协助张永旗强行将吴红彦奸淫。 罪犯解小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解小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解小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