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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啓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75号 罪犯谢立啓,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泌少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75号

罪犯谢立啓,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泌少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谢立啓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谢立啓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被告人谢立啓等人带高某到“娜娜休闲屋”让高某卖淫,并安排高某入住在福满楼宾馆预定的309房间,看管、负责接送高某到光明宾馆等场所卖淫。高某在卖淫过程中与侯某相识,侯某自愿和高某一起卖淫。2010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谢立啓让李某卖淫挣钱,李某不同意,谢立啓对李某进行殴打,迫使李某同意卖淫。

罪犯谢立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立啓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立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