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2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云超,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2月25日出身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技校文化,住河南省方城县。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米云超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5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米云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5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红灿审判员刘洋代理审判员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洪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