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0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松峰,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08年任唐河县烟草专卖局少拜寺烟站站长,住唐河县。2014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松峰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武松峰以原判认定收受谭永民的11000元属于受贿不当、认定收受翟志红是20000元数额不属实事实上是10000元、没有认定自首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了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子国 审判员 史云峰 审判员 王成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