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肖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肖,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6日由淅川县公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肖,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1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6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肖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肖酒后驾驶津NDA599小型汽车沿S335线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淅川县香花镇香北村路段时,与行人韦某某(怀抱小孩王某)相撞,造成韦某某、王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肖到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投案。经鉴定,王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韦某某、王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肖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1月2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肖赔偿韦某某亲属共计26万元,赔偿王某亲属共计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罗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属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肖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朝晖

审 判 员  温 莉

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