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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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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珂、董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珂,男,1996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0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珂,男,1996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0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彬,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及淅检公诉刑变诉(2015)3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珂、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珂及其辩护人刘彬,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马珂、董某某多次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盗窃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及车内手机价值48855元。

1、2014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马珂和董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新建路电影院附近,将李某某停放在新建路VIVO手机店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车座下放有6部VIVO新手机,二人将该摩托车偷回骑至西峡后由乔某某帮忙以500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卖掉,后马珂和董某某将赃款平分。马珂和董某某将车座下的5部VIVO新手机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西峡飞扬通讯手机店老板蔡某某,另外一部VIVO新手机董某某留给自己用。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7600元,被盗的六部VIVO新手机总价值6325元。

2、2014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珂、董某某、乔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在逃)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烽烟四起”网吧附近,将李某乙停放在网吧对面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骑回西峡。后乔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帖,以400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卖掉,四人将赃款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7740元。

3、2014年10月4日夜,被告人马珂、董某某、乔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在逃)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美奇”网吧(即先行网吧)门口,将王某甲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骑回西峡.马珂等人将该摩托车骑到石某某(另案处理)处换“四维子”,后乔某某通过网上发帖,以395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卖掉,四人将3950元赃款平分。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200元。

4、2014年10月4日夜,被告人马珂、董某某、乔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狮子路安泰宾馆门口,将肖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骑回西峡,四人将该摩托车骑到石某某(另案处理)处换“四维子”,乔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帖,以400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卖掉,后四人将赃款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380元。

5、2014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马珂和董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二人将严某某停放在淅川县城关镇阳光KTV对面雅园宾馆楼下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骑回西峡县城。2014年10月11日,该摩托车由乔某某通过网上发帖的方式,以3500元价格卖掉,后三人将赃款私分。经侦查,该摩托车系方城县城关镇居民张某于2013年11月6日下午停放在方城县城关镇吴府龙城院内被盗。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810元。

6、2014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马珂、董某某、乔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淅川县“大浪淘沙”洗浴中心门口,将董某乙停放在洗浴中心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骑回西峡,乔某某通过网上发帖,以400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卖掉,后三人将4000元赃款平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680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底10月初,被告人马珂伙同乔某某(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在淅川县城关镇美奇网吧外盗窃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05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马珂、董某某的供述,失主李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等人陈述,证人乔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书证摩托车购买凭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珂、董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仅辩解认为物价鉴定部门对盗窃赃物鉴定的价格过高。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马珂盗窃的第7起摩托车无销售发票,且发动机号、车架号被抹掉,故物价鉴定意见不够准确;同案犯乔某某、石某某系马珂揭发检举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系立功;被告人马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故应对被告人马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其曾协助抓获罪犯石某某,应为立功。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珂、董某某曾5次共同伙同他人到淅川县城盗窃摩托车,盗得摩托车6辆,车内手机6部;被告人马珂又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1辆。被告人马珂、董某某盗窃的赃物变卖处理后,被告人马珂获利10300元,被告人董某某获利9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摩托车4辆。经鉴定,二被告人参与摩托车的七辆摩托车及手机价值52605元,其中被告人董某某参与盗窃的六辆摩托车价值488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珂、董某某窜至淅川县城关镇新建路电影院附近,将李某某停放在新建路VIVO手机店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车座下放有6部新VIVO手机。二人将该摩托车骑至西峡后,由他人帮忙以5000元价格将摩托车卖掉,被告人马珂、董某某将其中5部手机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另外一部手机董某某留给自己使用。获取的赃款被告人马珂、董某某二人均分。经物价部门鉴定,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7600元,六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3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珂、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某陈述,证人李某丙、蔡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摩托车购买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马珂、董某某伙同他人共四人窜至淅川县城关镇“烽烟四起”网吧附近,将李某乙停放在网吧对面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骑回西峡后由乔某某通过网上发帖,以400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他人,四人将赃款均分。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77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珂、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乙陈述,证人周某、乔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摩托车购买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