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淅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12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5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1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10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1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1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1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男,1990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1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杨某、阮某某、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赵某某,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王遂勤,被告人阮某某、陆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5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淅川县城关镇王者归来KTV203房间唱歌过程中,周某某到该房间与张某碰酒时,张某向周某某要钱被周某某拒绝,张某遂用果盘砸向周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随后,张某到888房间跟朋友碰酒时,与被害人曹某发生口角,张某离开后叫上赵某某返回888房间,张某与曹某发生厮打,后张某、赵某某二人返回203房间纠集陆某、阮某某、杨某到888房间对曹某进行殴打,致曹某头部和腰部受伤,曹某的朋友马某在拉架的过程中被杨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划伤。经鉴定,曹某、马某、张某、赵某某等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代理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曹某、马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赵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马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马某各项损失5000元。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陆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曹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曹某各项损失8000元。 二、诈骗罪 因梁某某参与赌博将自己的豫R839F9长安牌灰色轿车抵押给王某乙,张某教唆梁某某将轿车假意变卖。2013年5月19日上午,经王飞、张某等人介绍在淅川县城关镇体育场“罗曼蒂克”楼下看梁某某抵押在王某乙手里的该辆长安汽车,张某看中后与梁某某约定以38000元价格成交。5月20日上午张某与张某、梁某某一起找王某乙购买,王某乙、梁某某要求张某先付清梁某某抵押的车款30500元,剩余尾款到南阳过户后付清,张某同意并取钱交给王某乙后,王某乙将车辆钥匙、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交给梁某某。张某伙同梁某某假意与张某三人开车到南阳过户。到南阳后梁某某趁吃饭之际将该车辆偷偷开走。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张某、赵某某、杨某、阮某某、陆某等人供述,受害人周某某、曹某、周帅、张某等人陈述,证人徐某某、梁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杨某、阮某某、陆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赵某某、杨某、阮某某、陆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为从犯,其致伤马某系匕首划伤而非直接戳伤,且已向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建议从轻处罚。 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曹某出具的谅解书一份,以证明被害人曹某对被告人杨某予以谅解。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部分 2015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赵某某、杨某、阮某某、陆某到淅川县城关镇王者归来KTV203房间唱歌,在唱歌过程中,认识被告人张某的周某某到该房间与张某碰酒时,张某向周某某要钱被周某某拒绝,张某遂用果盘砸向周某某,致周某某受伤。之后,被告人张某因认识KTV888房间人,到该房间碰酒时,与被害人曹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回203房间喊赵某某一同到888房间,被告人张某、赵某某和曹某发生厮打。厮打后被告人张某、赵某某二人再次返回203房间,又纠集被告人杨某、陆某、阮全到888房间对曹某进行殴打,将曹某致伤。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将随身携带的匕首掏出,被曹某的朋友马某发现并予以制止,在二人争执的过程中,马某被杨某的匕首划伤。后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曹某、马某、张某、赵某某等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的朋友杨某某代表赵某某与被害人曹某、马某达成协议,由赵某某向曹某明、马某赔礼道歉,曹某、马某不再追究被告人赵某某法律责任;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阮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曹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曹某经济损失4000元,被害人曹某对被告人阮某某予以谅解;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马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马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杨某予以谅解,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向被害人曹某赔礼道歉,2015年6月8日,被害人曹某出示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予以谅解;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陆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曹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曹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被害人曹某对被告人陆某予以谅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被害人曹某、马某核实赔偿问题时,被害人对本案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赵某某、杨某、阮某某、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曹某、马某陈述,证人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魏某、郭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书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