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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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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6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明,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6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明,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22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明故意编造以“让其网友郭××抱养董某明亲戚家的小孩”为由,诈骗被害人郭××现金20000元后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董某明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郭××陈述、证人司××、陈××、张××证言、协议书、收到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通话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董某明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岳全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