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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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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2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强,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2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强,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王永强于2012年9月6日使用虚假房产信息在长葛市工商银行申请办理额度5万元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309700008489827,并一直持有使用。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永强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让他人利用中国工商银行预售权功能将其信用卡透支12万元,并给对方支付2.5万元手续费,透支后用于生意、个人及家庭开支、偿还个人债务。分别于2014年1月16日、2014年5月24日还款1000元,后一直未还,形成逾期,截止2015年1月12日,逾期本金119394.82元,利息24704.88元,滞纳金6000元。

2、被告人王永强于2013年5月22日申请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6226020123592217,额度6万元,其一直持有使用,透支后用于投资养殖、个人家庭生活消费,并于2014年8月形成逾期后一直未还款,截止2015年1月19日逾期本金60450.9元,本息共计91951.25元。

3、被告人王永强于2013年7月29日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6259654150799061,额度7000元(固定额度5000元,临时额度2000元),透支后用于日常消费,截止2015年2月4日逾期312天,逾期本金5996.8元,利息2123.16元。

4、被告人王永强于2013年5月26日申请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816990007463373,额度四万,该透支后用于生意经营及个人日常消费、购物等,于2014年6月起形成逾期,截止2015年1月20日逾期本金44410.37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并认为被告人王永强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王永强于2012年9月2日使用虚假房产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长葛支行申请办理额度五万元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309700008489827,并一直持有使用。王永强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让他人利用预授权功能超额透支。于2014年2月9日形成逾期。工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挂号信等方式催收,王永强未按照约定还款。截至2015年1月12日,逾期本金119394.82元、利息24704.88元、滞纳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永强供述:2012年我来到长葛市工行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我用的是虚假的房产证,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都是假的。2013年10月因为缺钱,我开始套取现金,但信用卡的五万元额度已经用完。年底我通过联系小广告把额度调高了七万五千。他们收取了我二万五千元,给了我五万元现金。我把透支的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提额消费后,我的卡被冻结了。逾期后银行通知了我,我每个月都收到银行的催收短信和电话,但当时我没有经济能力还款,我本人及家庭名下也没有商品房、车辆等固定资产。还过两次一千元后就没有再还款了。

(2)证人齐××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永强2012年在工行长葛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利用预售权功能提高额度消费透支后形成透支额度121394.82元。该卡于2014年2月9日形成逾期,在2014年1月16日、2014年5月24日两次还款1000元后,截止目前仍有逾期本金为119394.82元未还的事实。

(3)证人尚××证言,证实其丈夫王永强曾持有使用光大银行和工商银行信用卡。自己曾接过这两个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催收逾期款电话并转达给了王永强。自2013年以来王永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一直不好,家中没有商品房和车辆等固定资产,关于王永强其他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具体不清楚的事实。

(4)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永强申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情况,其中包含了王永强提交的一份长葛市房权证长字第00070689号房产证。

(5)长葛市房产管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显示王永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且权证号为00070689号房产证在其单位无信息。

(6)报案材料及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永强所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于2014年2月9日形成逾期。截至2015年1月12日,逾期本金119394.82元、利息24704.88元、滞纳金6000元。

(7)整付零寄交寄清单、人工电话催收、系统语音催收等记录,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对被告人王永强进行催收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2、被告人王永强于2013年5月22日申请办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6226020123592217,额度六万元,其一直持有使用,透支后用于投资养殖、个人家庭生活消费,并于2014年8月形成逾期后一直未还款,截至2015年1月19日逾期本金54433.09元,本息共计91951.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永强供述:2013年5月我申请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后一直由我本人持有使用。大概在2014年3、4月逾期的,逾期的本金有六万左右,我都用于投资养殖和消费了。逾期后,银行通过短信、电话催收过,还到我禹州家里找我还款,但我没有钱还。我在2013年个人债务有十几万,其他还有信用卡逾期款。

(2)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申请资料,显示被告人王永强申请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的情况。

(3)报案材料,显示被告人王永强自2013年5月22日申请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后,于2014年8月开始逾期,截止到2015年1月19日逾期本息共计91951.25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60450.9元。

(4)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人王永强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逾期本金为54433.09元。

(5)催收信息,证明中国民生银行对被告人王永强进行催收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3、被告人王永强于2013年5月9日申请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4816990007463373,额度四万,透支后用于生意经营及个人日常消费等,于2014年6月起形成逾期,截止2015年1月20日逾期本金37598.5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