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16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宏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范宏某因赌博存在个人债务,除工资外没有其他收入,为了支付因赌博行为产生的本金与利息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该于2012年4月19日申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82880007870091),额度两万元,透支后于2013年1月2日形成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收,逾期三个月仍未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截止2014年4月14日逾期本金17550元,连本带息共逾期金额29521.51元。 被告人范宏某于2012年10月30日申请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020121483146),额度五万元,透支消费后于2013年1月10日形成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逾期三个月仍未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截止2014年4月12日逾期本金32950元,连本带息共逾期金额6423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被告人范宏某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陈×、卢××、刘××、姚××证言,控告信、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范宏某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的申请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范宏某个人基本信息、催收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出具的说明、离婚手续、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范宏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范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岳全中 审判员 刘中锁 审判员 赵明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