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8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11年1月至今任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高新技术开发区分站监督三科科长,住南阳市。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10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乙,男,1983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10年9月至今任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高新技术开发区分站监督三科监督员,住南阳市中州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淯水花园小区。 辩护人黄丽,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犇、郭相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晓丽、吴某乙及吴某乙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1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受高新站指派组成监督小组,代表该站对辖区内的凯悦国际工程项目履行监督职责。二人在凯悦国际工程项目工作中未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建筑工程所用钢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凯悦国际工程项目工地加工并使用了不合格的钢筋,该情况于2014年6月25日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明,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成立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高新技术开发区分站,并委托其负责该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身份信息及任职证明,证实吴某甲出生于1969年10月14日,曾用名吴凤铃,2011年1月13日任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高新分站监督三科科长。吴某乙出生于1983年4月2日,2010年9月至今在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高新分站监督三科工作,任监督员。 2、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文件等,证实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成立于1987年,隶属于市住建委的差额补贴正科级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3、凯悦国际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材料,证实该工程的监督人员为吴某甲、吴某乙。 4、2014年6月25日焦点访谈解说词及视频截图,证实“瘦身”钢筋被曝光情况。 5、检测报告,证实凯悦国际工程有三批次钢筋重量偏差不符合标准要求。 6、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证实梁某某为凯悦国际实际承建人。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承担凯悦国际钢筋加工的情况。 8、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加工凯悦国际工地钢筋的情况。 9、证人陈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质检站吴某甲和吴某乙到工地检查过,但未检查过钢筋的粗细。 10、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听说赵某某加工钢筋给施工方有返点的情况,后安排人员检查的情况。 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销售全自动液压数控钢筋调直机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的情况。 1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凯悦国际的钢筋材料由梁某某负责采购、由李某某负责实施。 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负责钢筋数量清点,赵某某领走和交给工地钢筋情况。 1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我是科长,对三科的整体工作负责。凯悦国际工程的监督工作是由高新分站监督三科负责,高新分站委派我和吴某乙代表高新分站行使监督职责。根据建设部5号令,对柱、梁、保护层的厚度进行抽查和巡查。在监督过程中,我去过三次,是基槽、基础板和基础顶阶段,这几个阶段没有使用10mm以下的钢筋,后几次由于工作交叉的原因,我没有去,让吴某乙去了。没有去现场监督,这是我工作失职的地方。 15、被告人吴某乙的供述:对凯悦国际项目使用钢筋进行检查时,对10mm以下钢筋的质量未进行检查。科里只有吴某甲有监督员资格。我对工程监督不严,把关不力,没有对所有型号钢筋进行抽测,致使该工程出现使用“瘦身钢筋”的现象,个人工作上存在失职。 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按照国家规定对建筑工程所用钢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致使凯悦国际使用了不合格的钢筋而未被发现,该情况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原判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吴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上诉称: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乙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没有认定自首不当,量刑重。 出庭检察员认为:吴某甲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向单位纪检部门如实汇报了在监督凯越国际工程过程中的失职及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并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吴某乙在立案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另查明,吴某甲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向单位纪检部门如实汇报了在监督凯越国际工程过程中的失职及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并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吴某乙在立案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其主要证据一审法院当庭出示、宣读、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晓丽、吴某乙及其辩护人提供以下证据: 1、吴某甲的个人检讨,证实6.25“瘦身钢筋”被央视报道,以前没有发现该情况,作为科长负有责任。 2、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证明二份: (1)6月25日晚央视报道“瘦身钢筋”事件后,南阳市质监督站监督三科科长吴某甲于6月30日主动向站纪检室上交“个人检讨”一份。 (2)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高新分站证明:吴某甲2014年7月2日上午向我单位纪检部门如实汇报了在监督凯悦国际工程过程中的失职及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并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