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59号
你为刘某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刘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该事实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李某、陈某某等人证言、提取笔录、物证照片、邓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借条、保证书、领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手机短信内容截屏、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伤情照片,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宛)鉴(DNA)字(2013)0723号生物物证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因此原审判决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对刘某定罪处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所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刘某刑讯逼供,因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