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47号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吴某某受人指使伙同他人多次到养殖场寻衅滋事,你是为制止犯罪将其打伤,不构成犯罪;你被指定在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监视居住,应折抵刑期,原判未折抵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在另一案件中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在原审判决中显示,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已酌情对你从轻处罚。你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你在2012年12月11日收到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在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你家中监视居住。故不符合刑诉法折抵刑期的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