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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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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49号 郝某某: 你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吴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到你养殖场破坏、威胁、抢劫并入室伤人,造成养殖场无法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49号

某某

你为吴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吴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到你养殖场破坏、威胁、抢劫并入室伤人,造成养殖场无法经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原判量刑畸轻,应从重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依据其犯罪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所称吴某某构成抢劫等罪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他理由在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不再赘述。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