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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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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成建犯诈骗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9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宿成建,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大专毕业,捕前任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双庄村村主任,住河南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9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宿成建,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大专毕业,捕前任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双庄村村主任,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执行逮捕。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天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宿成建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宿成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清红审判员刘洋代理审判员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