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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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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运犯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7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新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经常居住地南阳市。2009年3月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7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新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经常居住地南阳市。2009年3月至案发任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天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新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新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新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高新运在2009年3月至2014年8月任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共计1380000元现金、227000元购物卡、40000元加油卡、30000元洗浴卡、10000元餐饮卡、黄金250克、照相机3部(其中一部佳能5Dmark3相机价值20300元)、镜头一组(6个)价值53700元。

一、南阳市宛城区地税局主任科员石某为了和高新运搞好关系,能在工作和岗位调整中得到高新运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前,到高办公室送10000元丹尼斯购物卡。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购物卡。

二、南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局副局长周某某为感谢2010年6月高新运在其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从社旗县地税局党组成员调整为南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局副局长),分别于2010年中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三、南阳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安某为感谢2010年6月高新运在其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从方城县地税局副局长调整至南阳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高新运予以收下。

南阳市地税局电税中心主任王某为感谢2010年6月高新运在其工作调整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从南阳市地税局征管科调任局电税中心主任),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南阳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科长唐某某为感谢2012年5月高新运提拔南阳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科长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六、南阳市地税局油田地税分局副局长白某某为了调整工作岗位,让高新运帮忙将其调回市区工作,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南阳市镇平县地税局局长黄某某为了感谢2010年6月份从南阳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调整到南召地税局局长过程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0年中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给高新运送现金5000元,2012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八、南阳市地税局官庄地税分局副局长(筹备组组长)陈某某为了感谢2012年4月份其从宛城区地税局副局长调整到官庄地税分局副局长(筹备组组长)过程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2年中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给送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加油卡;2014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九、南阳市卧龙地税分局局长吴某某为了感谢高新运在个人和工作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0年2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1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2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3年1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4年元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马某为了感谢高新运在个人提拔过程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2010年5月被提拔为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正科级)),于2011年春节前,去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十一、南阳市宛城区地税分局局长王某甲为了感谢高新运对其工作的支持,于2010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2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2012年4月份王某甲从镇平县地税局局长调整为宛城区地税局局长后,为感谢在工作调整过程中高新运给予的帮忙和关照,于2013年元月份,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购物卡。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内乡县地税分局局长曾某某为了调整工作岗位,于2010年1、2月份,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1年1、2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到三门峡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2年1、2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2年4月份曾某某从南阳市地税局发票局局长调整为内乡县地税局局长,曾某某为感谢在调整过程中高新运给予的帮助和关照于2013年1、2月份,给高新运送10000元现金;2014年1、2月份,给高新运送现金10000元。高新运分别予以收下。

南阳市高新区地税局副局长李某某为了感谢其个人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帮忙,于2013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5000元现金。

社旗县地税分局局长丰某某为了工作及个人调整中得到高新运的支持和关照,于2010年中秋节前,给高新运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前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1年10月份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送给高新运10000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高新运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送给高新运10000元现金。高新运七次收受45000元现金。

唐河县地税局纪检组长张某某为了感谢其个人工作调整中高新运给予的关照和帮忙(从市地税局副主任科员调任唐河县地税局纪检组长),于2011年春节前到高新运办公室送10000元现金。高新运收受了该10000元现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