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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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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虎、原审被告人王建国犯挪用公款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18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林虎,男,出生于1962年12月11日,回族,高中毕业,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白河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住南阳市宛城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南一终字第0018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林虎,男,出生于1962年12月11日,回族,高中毕业,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白河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建国,男,出生于1968年2月8日,回族,高中毕业,原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联社人民路信用社主任,住南阳市长江路(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林虎、建国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林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马林虎,听取辩护人和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清红

审 判 员  刘 沛

代理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玉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