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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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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梁某某、苏某某、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1954年10月11日生,,住桐柏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1954年10月11日生,,住桐柏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女,汉族,1955年3月8日生,住桐柏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桐柏县二高中职工,户籍所在地桐柏县,现住桐柏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永勋,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1964年1月6日生,桐柏县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住桐柏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某某、梁某某苏某某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闫某某、梁某某、郑某某、苏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梁某某、郑某某、苏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闫某某与梁某某、苏某某与郑某某分别为夫妻关系。2013年7月14日,在桐柏县行政拘留所内,因闫某某、苏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在北京地区非访,被桐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执行日期为2013年7月5日,行政拘留时限为十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3年7月15日期限届满。在2013年7月14日上午拘留所放风期间,闫某某、梁某某、苏某某、郑某某认为自己被行政拘留期限已到10天,要求释放。拘留所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对其解释,说明拘留期限未满10天不能释放。引起闫某某、梁某某、苏某某、郑某某不满,郑某某、梁某某二人开始砸拘留所内办公室的窗户玻璃,苏某某、闫某某二人在拘留所内用柴火棍威胁恐吓工作人员,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执意从拘留所逃脱.拘留所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闫某某、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3年7月14日因认为到北京上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期满,不顾工作人员阻拦,强行走出桐柏县行政拘留所的事实。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因认为拘留期限已到,不顾工作人员阻拦强行走出拘留所的事实,并供述了本人和郑某某有砸玻璃的行为。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了2013年7月份的时候在被行政拘留时,因认为时间已到,要求出所,拘留所的工作人员认为尚未期满不同意,就和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吵了起来。由于当时被吵恼了,就到拘留所的厨房边拿了根柴火棒子,但是没有拿棍子打人,没过一会,看见拘留所的大门开了,于是就从大门跑出去了。出了大门骑着儿子苏俊杰骑来的摩托带上梁某某回家了。当天拘留所的玻璃被砸了,不知道是谁砸的。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3年7月14日在桐柏县行政拘留所内,因认为期限已届满,便和拘留所工作人员争执,但没砸玻璃和没拿木棒,拘留所大门是开着的,就直接出所了。

5.证人证言

(1)证人邢甲证言

我在行政拘留所上班,任行政拘留所的所长。在2013年7月14日那天,刘某值班,还有协勤人员邢乙。在拘留所关押的闫某某、梁某某、苏某某、郑某某等非访人员,因为他们认为被关押的时间到了,他们就在吵闹,情绪激动。后来,邢乙给我打电话,我就赶紧到拘留所。到拘留所后,我就让内勤把他们拘留的起止日期再查一遍,看他们出所的日期是啥时间,后来经查还是到7月15日到期。我就给他们解释,他们不听,情绪激动,把拘舍的东西拿出就想走。我看不行,我就给领导打电话汇报拘留所的情况,他们一听我给领导汇报了,郑某某就开始砸玻璃、梁某某也开始砸玻璃,就是砸拘留所拘舍区前面办公楼的后窗玻璃,我和刘某、邢乙去劝阻,闫某某、苏某某二人就到和拘舍并排的厨房那里每人拿了一根柴火棒子。闫某某和苏某某一边走一边嘴里面骂着“谁过来打死谁”,跑到进拘留所大门那过道那里,闫某某到过道拘留所大门那里,用棍子别拘留所大门的中间靠下边那地方,又用手使劲拽大门把手致使大门打开,然后他们就跑出拘留所的大门外面,我们三个就跟着出去撵。苏某某、郑某某跑出去后就跑了,我没有抓住,我就拽住了梁某某,梁某某的女儿阻拦我,并把我的手胳膊内侧抓伤了,后来拍的有照片,刘某和邢乙在追闫某某,跟着闫某某,闫某某还威胁了刘某他们。后来局里派人把闫某某和梁某某抓住了。

(2)证人刘某证言

我在桐柏县行政拘留所上班。在2013年7月14日那天,我在行政拘留所值班,被关在行政拘留所的人有闫某某、梁某某夫妇和苏某某、郑某某夫妇,他们是因为非访被行政拘留的。那天他们认为行政拘留的日期到了,不停地吵闹,我们进行了劝说,郑某某就开始拿着一个小铁锤砸玻璃,接着梁某某在地上捡起半截砖块也开始砸玻璃。闫某某和苏某某在厨房门口的柴火堆上,各自拿了一根柴火棍子,在骂我们。我和邢甲所长以及邢乙还在劝他们,他们不让靠近,闫某某和苏某某两个人在大门处,手里拿着棍子,都说是“不管谁来抓咱们,就一棍子打死他们”。闫某某在大门口使劲把大门打开了。接着他们四个人很快先后从大门逃跑了。

(3)证人邢乙、徐某某、梁某某(均为桐柏县行政拘留所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与证人邢甲、刘某证言内容相同。

(4)证人陈某甲证言

2013年7月14号那天我在桐柏县拘留所,我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了。那天有两男两女在拘留所,和值班民警吵闹,两个女的砸拘留所的窗户玻璃,将拘留所窗户的玻璃砸了,两个男的在厨房处各拿一根柴火棍子,在拘留所工作人员面前乱舞,不让靠近,后来四人从拘留所逃跑了。

(5)证人李某甲证言

证实其是2013年7月13日安棚派出所送来行政拘留的,次日上午八点多的时候我在四号拘舍内呆着,拘舍门锁着,听到行政拘留所院里有两男两女在拘留所院里大吵大闹,说是今天被拘留的期限已经到了,要出去,拘留所工作人员劝说后,两个女子开始砸玻璃,两个男子就各自找了—个木棍站在旁边说“谁要是过来拦我们砸窗户我就用棍子打死他”,随后四人就逃跑了。

(6)证人方某甲、钟某、张甲、方乙(均为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