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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杰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8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杰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8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杰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被告人陈杰某在牛××(时任淮阳县政协主席,另案处理)的办公室送给牛××200000元现金,请牛××协调时任淮阳县人民政府县长的任××(已判决)尽快与其签订润德国际广场项目建设协议书。在牛××的帮助下,2008年5月淮阳县政府与陈杰某所在的商水县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淮阳县润德国际广场项目建设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的优惠政策条款违背了淮阳县当时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陈杰某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杰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被告人陈杰某在牛××(时任淮阳县政协主席,另案处理)的办公室送给牛××200000元现金,请牛××协调淮阳县人民政府尽快与其签订润德国际广场项目建设协议书。在牛××的帮助下,2008年5月淮阳县人民政府与陈杰某所在的商水县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淮阳县润德国际广场项目建设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的优惠政策条款违背了淮阳县当时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杰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其行贿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证言、淮阳县润德国际广场项目建设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淮阳县人民政府文件、牛××户籍证明、政协淮阳县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周口纪委决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0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杰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陈杰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杰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明辉

审 判 员  刘中锁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