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09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明,别名小胖,男。 辩护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长检刑补诉(2014)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小明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明及其辩护人杨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4、5月份,被告人陈小明与葛××、陈××(二人已判)、李××(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葛××、李××负责许昌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陈庄社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徐××、徐××、张××、尹××、孙××、董×、徐××、张×、孙××的名义伪造9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共2343706.16元,四人私分。其中,被告人陈小明共分得35万元。 2、2010年6、7月份,被告人陈小明与葛××、陈××(二人已判)、李××(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葛××、李××负责许昌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陈庄社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卢××、薛××、彭××、孙××、冯××、张××、吴××、孙××、孙××、李×、孙××、张××、张××、朱××、吴××、卓××、孙××、孙××的名义伪造18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共5692076.65元,其中2352913.2元用于处理公务,剩余的3339163.45元经葛××手四人私分。其中,被告人陈小明分得55万元。 3、2009年4、5月,被告人陈小明伙同赵××、李××(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李××的职务之便,采取先买厂院后盖厂房的办法,并以“陈庄玻璃厂”徐××的名义伪造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共3355765.19元,三人私分。其中,陈小明分得90万元。 4、2009年8、9月,被告人陈小明伙同赵××、李××(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李××的职务之便,采取先租土地后盖宅子的办法,并以郑××、刘×、吴××、武×、李××、计×、王××、彭××、周××、赵×的名义伪造10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共2215666.1元,三人私分。其中,陈小明分得66万元。 5、2008年5、6月,被告人陈小明伙同赵××、李××(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李××的职务之便,采取先找土地后盖宅子的办法,并以梁××、黄××、蒋××、陈××、陈××、陈××、陈××的名义伪造7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共1696184.63元,三人私分。其中,陈小明分得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陈小明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小明系从犯,同时有自首、累犯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小明对起诉书及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辩护人杨志华的辩护意见是:关于补充起诉的三起事实中均建有房屋,应区别对待;关于村流转房被告人陈小明愿意交还政府,应认定为全部退赃;陈小明有自首、从犯情节,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4、5月份,被告人陈小明与葛××、陈××(二人已判)、李××(另案处理)预谋后,分别利用葛××、李××作为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动迁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陈庄社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陈小明、陈××作为拆迁工作组成员、协助东城区动迁中心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徐××、徐××、张××、尹××、孙××、董×、徐××、张×、孙××的名义伪造9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2105370.86元,利息238335.3元,共计2343706.16元。其中,陈小明分得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小明供述:我是东城区动迁中心陈庄社区工作组的成员,我在拆迁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动迁中心陈庄社区工作组做好拆迁协调工作,并对拆迁补偿协议审核后签字并盖章;李××是东城区动迁中心副主任,也是负责我们陈庄社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领导;葛××是东城区动迁中心的工作人员,是跟着李××干的,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协议签订工作;陈××是我们陈庄社区的支部书记,和我一样也是协助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2009年3、4月份,李××、葛××到我们陈庄社区负责开展拆迁工作,2009年4、5月份的一天,葛××给我说李××想让他虚报几份协议,并让我找陈××让陈××找9个身份证,到时候再签9份假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回来后我和陈××、葛××、李××我们四个可以弄点花花,我当时也同意了。后来我就找到陈××给他说了后,陈××把9个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我把这9个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葛××,葛××就用这9个身份证上的名字起草了9份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内容由葛××填好以后交给了我,让我找陈××把协议上的拆迁户名字签签,我给陈××拿过去以后,陈××把协议上需要甲方签字的地方都签好后,我又给葛××送去,然后葛××就把这9份补偿协议和其他拆迁补偿协议一起报到了东城区管委会。这9份协议所显示的9处房屋不存在。这9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是2105370.86元,利息是238335.3元,共计2343706.16元。利息是东城区政府支付的补偿款利息,也属于补偿款的一部分,不是银行支付的利息。这些款项东城区已经支付了。这2343706.16元钱我只知道我和李××、葛××、陈××我们四个人分的都有,具体谁分了多少我不清楚,我只知道陈××分给我了35万。 (2)证人陈××证言:2009年3、4月份,李××带着葛××到陈庄社区进行拆迁工作,2009年4、5月份,李××让我找9个身份证,让葛××给我签几份假协议,给我也弄点钱花花,我当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葛××见到我也对我说了同样的话。我通过我儿子陈×找了9个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陈小明交给葛××,过了几天陈小明拿来的9份拆迁补偿协议我签了,又交给陈小明让他给葛××带回。这9份协议所显示的9处房屋并不存在,东城区支付这9份虚假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2105370.86元,利息238335.3元,共计2343706.16元。利息238335.3元不是银行利息,这是东城区财政上由于不能及时支付补偿款的一种补偿,还是拆迁补偿款。我安排陈×把钱取出来交给我,我分给葛××了15万,分两次给陈小明35万,张××20万,李××124669.44元,我个人落了1519036.72元。张××是发放存折的,我怕她说就给她了20万。 (3)证人葛××、李××证言,证明李××给葛××交待让葛××通过陈小明给陈××签9份假协议并取得拆迁补偿款,葛××分得15万元,李××分得12万多,与被告人陈小明供述及证人陈××证言可相互印证。 (4)证人张××证言,与证人陈××证言可相互印证,证明陈××分两次给其20万元现金。 (5)证人董××(又名董×)证言:不认识陈××,在陈庄并没有房产,不记得是否把身份证借出过,取款单不知情。 (6)证人徐××、张××证言,证明陈×借过其身份证,其他不知情。 (7)证人孙××、张××证言,证明陈××的儿媳孙××曾借过其身份证。 (8)证人徐××、尹××证言:记不清身份证是否借出过,其他不知情。 (9)证人陈×证言,证明陈××曾让其找9个身份证,并帮助取款的事实。 (10)东城区拆兑付拆迁资金表、收到条、征地拆迁补偿领款单、征地拆迁协议、附着物明细表、记账凭证、取款凭条,证明陈小明等四人伪造拆迁补偿协议并套取补偿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起犯罪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