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刑再字第00071-1号
原审被告人王春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作出(2014)长刑再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及遗漏字句,特此补正裁定如下:
一、原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4)长刑再字第00066号”应为“(2014)长刑再字第00071号”。
二、原判决书第12页第8行“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前添加“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审判长 赵伟锋
审判员 成艳红
审判员 郑曦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