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55号
被告人唐慧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长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页第23行“被告人唐慧君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理”有误,现更正为“被告人唐慧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