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某远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远,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远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远,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远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朱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远持B2证驾驶豫KQC88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彭花公路长葛境和尚桥镇杜村寺村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公路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倪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远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远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远供述,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倪某某、马某某、马某某、何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长)公(尸)检(法医)字(2014)38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第14050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长公交认字(2014)第14052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内容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发还清单、被告人马某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远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远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远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远有前科,可从严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某远的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