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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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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立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3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立,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立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3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立,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立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刘昱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立以资金紧张为由,借用杨××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5309700008488753)多次透支消费,并自2013年1月份以来未按约定还款,至2013年7月1日形成逾期。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至案发形成逾期本金41810.63元。2014年3月6日被告人马某立已将其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欠款及利息全部还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被告人马某立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陈××证言、报案材料、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及邮件交寄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某立案发后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马某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李春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