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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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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华票榨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6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华,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6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华,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沈某华得知被害人刘××的同居女友李××失踪,遂以李××名义给刘××发短信,让刘××给其女友汇款9000元钱,刘××以要先和李××通电话为由未给其汇款。后被告人沈某华又以李××被扣为由,让刘××给其汇款3万元,否则不放李××回家,对刘××实施敲诈。刘××报案后,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沈某华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被告人沈某华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未遂,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陈述、证人李××、李××证言、手机及短信内容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案件侦办大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沈某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沈某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李春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