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梁某霞、张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5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霞,女。 被告人张锐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霞、张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58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霞,女。

被告人张锐某,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霞、张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霞、张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29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锐某、梁某霞驾驶一辆蓝色三轮汽车送砖至彭花公路长葛市石象乡古佛寺村段时,长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李×等人在该路段勘查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在被民警李×指挥停车时,因张锐某没有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梁某霞、张锐某二人拒不听从指挥,强行驾驶车辆通过,将劝停三轮汽车的公安民警李×拖行五十米左右,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梁某霞用力掰扯李×抓住方向盘的手,梁某霞并从正在行驶的三轮汽车上下来将李×拽倒,致张锐某驾驶三轮汽车逃离现场,致李×的手及胳膊受到擦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梁某霞、张锐某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霞、张锐某已取得民警李扬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霞、张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陈述、证人桑×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书、伤情照片、诊断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霞、张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梁某霞、张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梁某霞、张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梁某霞、张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岳全中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