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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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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喜、邓某凯、黄某峰骗取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8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喜,男。 被告人邓某凯,男。 被告人黄某峰,男。 辩护人寇培英,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8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喜,男。

被告人邓某凯,男。

被告人黄某峰,男。

辩护人寇培英,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喜、邓某凯、黄某峰犯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喜、邓某凯、被告人黄某峰及其辩护人寇培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桑某喜、邓某凯、黄某峰伙同刘××、孙××、王××(三人另案处理)伪造购货合同、财务报表等骗取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贷款700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桑某喜、邓某凯、黄某峰的行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桑某喜、邓某凯系主犯、黄某峰系从犯,桑某喜、邓某凯、黄某峰均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桑某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认为其不是主犯。

被告人邓某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是主犯。

被告人黄某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愿意认罪。

辩护人寇培英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峰主观上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骗取贷款的行为,黄某峰的行为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黄某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桑某喜、邓某凯、黄某峰伙同刘××、孙××、王××(三人另案处理)伪造购货合同、财务报表等骗取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贷款700万元。2013年9月,贷款款项700万元本息已全部结清。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桑某喜、邓某凯、黄某峰主动到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桑某喜供述:2012年6月份一天,我公司的供货商屈亚阁领着他老表刘××来找我,说刘××可以从许昌民生通过黄某峰从银行贷出款,并且说明是四户联保。后来刘××领着黄某峰到我公司里,黄某峰说等钱贷出来,大家伙都用点就行了。隔了一天,黄某峰和刘××再次到我公司谈贷款的事,黄某峰让我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就可以了,别的一切手续不让我管,其他的手续他弄齐。直到8月6日或者7日那样,黄某峰打电话让我和我老婆一起到许昌民生银行签字,到银行后我才见到另外三户联保人,分别是许昌华威建筑机械厂的邓某凯、长葛市孙××、长葛市殿后刘村的王××。直到8月底,黄某峰给我打电话说银行的款回来了,让我给刘××联系拿钱,扣除25%的保证金,黄某峰用了50万元,剩余62.5万元,当时刘××给我拿出来一个花费的清单,说跑贷款请客的费用花了4.5万元,最后我落了58万。后来我去银行问信贷主任程×,为什么款没放给邓某凯,程×给我说他想着这款是黄某峰跑的,我们几个和黄某峰关系肯定不错,所以就直接给黄某峰了。我向黄某峰、刘××提供的贷款手续,我只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章、结婚证这几样,别的没有了。我在银行贷过款,我知道除了我提供的这几样手续外,还需要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土地租赁协议、股东会决议、购销合同等。我们公司会计每个月都往工商、税务部门报公司账目及财务报表。但是申请贷款时这些手续都是黄某峰和刘××做的假的,因为这些东西我就没给他们提供过,他们也没向我要过,像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和我公司的都不一样。另外,里边的合同也都是假的,合同里面对方企业显示的有长葛市动量电机厂、沈阳市二哥建筑机械批发部、长葛市书明建筑配件厂及许昌恒禄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这几个厂和公司我都没听说过,更别说发生过业务了。刘××、黄某峰二人积极给我们跑贷款为的是从我们手中拿走一部分贷款,他们还不用承担风险。

2、被告人邓某凯供述:2012年7月份的时候,刘××领着一个叫黄某峰的去找我,刘××指着黄某峰说,他们能从许昌民生银行帮我贷出款,需要由企业互相担保,但这都由他们来联系,不让我们管,要是贷出来了让他们用一部分。当时贷款时,黄某峰给我说只要提供了基本的手续,其他的啥手续不让我管,也不要打听都哪几家企业互相担保的。后来我们一起到民生银行签字时,才知道是我们四家企业,有桑某喜的长葛市福耀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长葛市孙××和王××都是个体工商户、我的华威建筑机械厂,也是个体工商户。至于从银行申请贷款所需要的各种手续,当时是刘××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民生银行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原件给黄某峰了,其他的企业财务报表、买卖合同、环评报告都是刘××和黄某峰提供给银行的,这些东西他们是从哪弄来的我也不清楚,我都没有管。其中有一项,银行必须要我厂的财务会计报表,有一天中午一、两点黄某峰给我打电话,说原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清楚,让我把营业执照送到许昌市汽车北站腾飞大道与万通大道交叉口,我过去后见到黄某峰和刘××已经在那里等着,然后他把我领到一个档发厂,后来我才知道这个厂叫君元发业有限公司。因为黄某峰到这个厂里找人做财务报表,原来的复印件不清楚所以没法做,当时黄某峰还在那里吵刘××:“你看看复印的也不清楚,大热天的还让邓总跑一趟。”我看到那个年龄大点的女的在电脑上做我厂的财务报表,当时黄某峰还对那个女的说:“多给他写点。”在贷款过程中,我就给银行提供了结婚证和身份证,从开始到最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始终没有给我联系过,所有手续都是刘××和黄某峰跑的,我只是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给刘××了,其他的手续他们具体怎么做的我不清楚,但是财务报表我看见的应该是君元发业有限公司的人做的,因为当时我见到报表的抬头单位是我厂的。贷款期间,他们谁也没有问过我一些厂的账目数字,我也没有给他们提供过,黄某峰只是问过我厂里生产的什么产品。我厂里连会计都没有,就我自己,也没帐。我们的业务全国都有,但都是小户,每次都是三至五万的货,我也没向刘××和黄某峰提供过客户信息。2012年8月份,刘××和黄某峰以我公司的名义从许昌民生银行贷出来了200万元,银行没有给现金,给的是承兑汇票,并且是给了刘××和黄某峰。黄某峰把承兑换成现金后,他们用了75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资料中有我的许昌县华威建筑机械厂与长葛市新能动力建筑厂、长春市瑞祥建筑机械经销部、沈阳瑞祥建筑机械经销部、哈尔滨华宇建筑机械经销部、长葛市四方铸造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与长葛市菱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但这些合同我都不知道,长春、沈阳、哈尔滨这三个地点我就没业务,也不知道这几个经销部。长葛市新能动力建筑厂、四方厂我听说过,但没有做过生意,另外这些合同也不是我提供的,应该是黄某峰、刘××他们做的假合同。我是个体户,只有我个人的私章,我们厂里至今就没有印章。我的厂是1999年建立的,2012年3月份办的营业执照,我们就是个体户,从建厂到现在从来就没签过合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