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09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留某,男。 辩护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留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留某及辩护人刘根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在长葛市和尚桥镇樊楼村长禹公路南沿“某某饭店”门口,被告人杨留某酒后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用拳击打郭某某,致其倒地后受伤。2014年4月16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伤情程度系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杨留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留某辩称,我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辩护人刘根东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有矛盾的地方;而且证据中没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上不完整;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已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在长葛市和尚桥镇樊楼村长禹公路南沿“某某饭店”门口,被告人杨留某酒后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用拳击打郭某某,致其倒地后受伤。2014年4月16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伤情程度系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留某供述:2013年9月12日晚上,我和俺村的樊某某在俺村的樊某某开的饭店喝酒,俺俩大约有一件啤酒,喝了我和樊某某又去他店里喝啦几瓶啤酒,在那说啦会话,也不知是几点啦,喝晕啦,我自己又转到俺村某某饭店那,到那后,某某他老婆在店里,我过去说嫂子,给50块钱拿两瓶酒,某某他老婆胡某某说你喝多啦,别喝了,我看见某某在里屋睡,我就过去啦,过去后我想给他喝,他睡啦,我又出来啦,在饭店大厅,我说我还喝呢,嫂子不让我喝,在那纠缠啦一会,某某起来啦,推着我往店外边推,把我推到店外边了,到店外边后俺俩在那撕扯着说着话,也不知道说的都啥,俺村的樊某某也不知道啥时候过去了,俺仨就在公路沿那说话,某某一直推我,把我推倒了,我起来照某某面部打了一拳,把某某脸朝上打躺那了,打了,也记不清都弄啥啦,喝多啦,记得樊某某说我滚蛋吧,我就走啦,在路上拦了个面的回家了,也不知几点啦。我们没有什么矛盾。当时我打他面部啦一拳,他平躺到地上了,具体那受伤啦我也不知道。当时在场的有我、樊某某、郭某某、胡某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某证言:2013年9月12日晚上,我和俺丈夫郭某某从俺娘家回家,到家后,俺两口在俺家的饭店又说啦会话,当时饭店门没关,正说着,俺村的杨留某进俺饭店屋啦,当时我在俺饭店大厅,某某在大厅东边的卧室里床上躺着,杨留某进来后就坐在某某的床沿那和某某说话,让某某陪他喝酒。他在那缠某某,某某起来把他推出俺饭店门外啦,他俩出去后,杨留某还不走,他俩就在俺门口纠缠,我就给俺村的樊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劝杨留某走,停了一会樊某某过来了,过来后劝杨留某走,他还不走,他仨就在公路沿南边的空地上那纠缠,正纠缠着,冷不防杨留某照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把某某打到在地,到地后某某又站起来啦,他仨还在那纠缠,这是我过去说,留义、你喝多啦、截个面的走吧,樊某某也说让他截个面的走,他仨就在路边上等面的,在这期间,杨留某又突然照某某的头上打了一拳,把某某直接平躺着打倒在公路上了,倒的后,某某不会吭气啦,樊某某说我你报警去吧,我就上屋拿手机去啦,我打啦110后我出来啦,看见杨留某把某某拉起来了,这时派出所里打过来电话,我让某某接住,某某说不用过来了,都是一个村的,说了,樊某某又劝杨留某走,他还不走,杨留某又照樊某某脸上打啦一下,打了,樊某某他俩又相互打啦几下,杨留某就正东走了,某某就回屋躺床上了,我就关住门了,停了一会,杨留某又踢俺的门,我开开门他过去啦,我说你看你把你哥打成啥啦,你还在这弄啥呢,他看了看某某,就走啦,俺们都睡啦,第二天某某在床上睡啦一天,到了昨天早上,某某很呕吐,也不知咋回事,俺就到县医院做啦胸部CT,以为是喝酒胃不得劲呢,做了也没啥,到了昨天晚上12点左右俺们准备睡呢,某某突然浑身抽搐,口吐白沫,俺就赶紧打120把他拉县医院啦,一检查说是后脑硕骨折、面额部骨折,脑出血,赶紧动手术啦,现在在重症监护室呢,我就赶紧来派出所报案来了。打某某的是俺村的杨留某,有30多岁,俺村的,现在在市区住。他用拳头打的,当时在场的有我、杨留某、樊某某、郭某某、俺四个。 (2)证人张某某证言:我是在某某饭店打工的,某某是我的老板。2013年9月12号晚上某某饭店打架时候我都睡啦,光听见外面有人吵闹声,都可晚了,到了第二天8点多我起来也没见俺老板郭某某起来,以往他总起来的可早,快中午时老板娘胡某某让我去喊喊老板吃饭,我去他睡的屋喊他,喊啦了几声他也没理我,我也没再喊他,中午也没吃饭,下午6点左右我回家时候还见他在床上躺着没起来,到了第二天下午1点多我去饭店见郭某某还在床上躺着,听老板娘胡某某上午去给老板看病去了,有胆囊炎,不敢让他再喝酒啦,到了晚上吃饭时,老板娘做的鸡蛋汤叫他喝,他自己下床喝了几口就又躺床上了,到了半夜,我听见老板娘大声叫着我就起来,起来后见救护车还有医生,医生把郭某某用担架从屋里抬到救护车上了,老板娘跟着也去医院啦,我在家看着门,后来听老板娘说老板可严重,到现在我也没见过他。 (3)证人樊某某证言:2013年9月12日晚上,杨留某、樊某某在我开的山西羊肉汤喝酒,到9点多都走啦,到了11点半左右,俺村的某某饭店的老板娘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杨留某喝多啦在她那不走,让我过去把他劝走,因为我和杨某某较好,我接了电话我就去了,因俺两家饭店错对门,相差不远,我就过去了,我过去后,看见杨留某和郭某某他俩在某某饭店门口那撕扯,都喝多啦,我就劝杨留某走,他不走,非要再喝一瓶啤酒,我不让他喝、某某也不让他喝、胡某某没法给他掂啦一瓶,他在饭店大厅喝了喝,某某俺俩说着他不让他喝,俺仨都从屋里说着话出来了,出来后在某某饭店门口又再那纠缠着说话,某某说他喝酒比着你哥差远了,说了后杨留某打某某了一拳,某某倒地了,倒地后某某站起来啦,站起后又相互拉扯着说些醉话,说啦一会俺仨站在路边准备拦面的送杨留某,他俩又在公路边那说话,正说着,杨留某照郭某某头上打了一拳,直接把某某可打倒在地啦,某某脸朝上躺倒在公路上了,我怕某某头磕流血了,就赶紧过去用手摸摸某某的后脑勺一摸没流血,停了一小会,某某站起来了,自言自语说,我咋在这躺呀,这当中胡某某报警啦,某某接着派出所的电话说没事没事、接了电话、杨留某俺俩也撕扯了几下,都走啦,某某回他饭店啦,我回家都1点20啦,往下我都不知道了,今听说郭某某住院了,我就来派出所把那天地情况说一下。打架的人是杨留某和郭某某。他们都喝醉了打架,没啥矛盾。当时在场的有我、杨留某、郭某某、胡某某。郭某某磕住头啦,当时我用手摸摸他后脑勺也没流血。他们没有拿凶器。杨留某是俺村的,但是在外面工作的,在长葛铁路上上班的,具体干啥的也不知道. 3、许安司鉴(2014)临鉴字第038号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郭某某右颞叶、双侧额叶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4、被告人照片及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留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杨留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6、到案经过2份:证明被告人杨留某系投案自首。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留某因无故打人被行政拘留10日。 8、协议书及收到条二份,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人杨留某与受害人郭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郭某某对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