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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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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庆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2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庆,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庆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20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庆,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庆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庆2012年在担任长葛市财政局石象财政所所长期间,在长葛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832640.13元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庆的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庆2012年在担任长葛市财政局石象财政所所长期间,在长葛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832640.13元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4年7月,在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在长葛市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情况的排查中,被告人王某庆主动交代了自己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庆供述:2012年4月份,长葛市石象乡党委书记刘×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助长葛市保险公司李××在石象乡办理种植保险手续。我让财政所的王×把农户的粮食补贴信息资料拷贝给了李华民。农户基本资料中都包括行政村村名、组别、农户姓名、农户身份证号、耕地面积等信息。2012年4月份的一天,我在李××拿来的一张投保单上面投保人处签了字。农户的保费是李××垫付的钱,是通过王涛的账户转到保险公司的账户上。根据文件规定,农业保险的保费由农户缴纳保险费的20%,其余80%由各级财政补贴,财政所要发动群众自愿参保,由乡农险办组织收取农户保费,各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保险凭证必须到户。我没有按照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去做农业种植保险工作,在农户没有缴纳保费的情况下,我把农民领取农业补贴的农户基本情况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并在虚假的保单上签字,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证人李××证言:2012年3月中旬开始,我多次找到石象乡的书记刘×协调办理小麦种植保险业务,刘×就安排石象乡的财政所所长王某庆办理这个事情。后来我从财政所拷贝出了石象乡农户的基本资料,报请省公司核核保后,带着投保单到乡政府加盖公章,最后找到王某庆签字,制作成保险单。保险单证中的公示照片是假的,因为保险单证上必须有这些内容,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我们院内的黑板上写了写,照的相。根据规定,保险费农户需要交纳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保险费其余的百分之八十是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的。石象乡的小麦种植保险在2012年4月24日共计投保1040800.16元钱,其中包括农户缴费208160.03元钱。农户缴纳的个人保费是我个人借的钱,当时通过财政所王×的银行卡把钱转到我们公司的账户。县区财政补贴占该保险费的百分之十,这部分钱都是长葛市财政局在2012年12月份拨付给我们人保财险长葛支公司账户上了,余下的百分之七十由我们的上级公司负责找财政部门拨付。因为保费是我筹措的,所有没有给乡政府保险手续,也没有给农户开具保险凭证,农户根本不知道这份保险合同的存在。

3、证人刘×证言:2012年3、4月份,李××反复找到我想让我们石象乡的农户参加小麦种植保险和玉米种植保险,还说上级有政策,不用找每一户农户签协议,并且不用农户缴纳保险费,可以由企业缴纳,他们负责找企业缴纳保险费,万一发生灾害,农民还能得到经济补偿。我想着这不需要农民拿钱,发生灾害还能够得到补偿,另外李××多次找我,碍于面子我就同意了。我给当时石象乡财政所所长王某庆打电话让他帮助保险公司办理手续。几天后,李××找我说需要财政所的工作人员办理一张银行卡,把保险费通过这张卡转到保险公司,我就把办理银行卡的事情打电话交代给了石象财政所的工作人员王×。李××说不需要农户缴纳保险费,至于保险费是如何缴纳的,我也不清楚,我只知道他们并没有找石象乡的农户收取过保险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宣传这件事,没有和农户签协议,没有给农户开具过保险凭证,农户也没有缴纳保险费,所以农户应该是不知道被保险的情况。

4、证人王×证言,证实经王某庆安排其将石象乡农户基本资料拷贝给保险公司的人,并经石象乡党委书记刘×的安排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人用于保险费的转款。

5、证人赵××证言,证明长葛市财政局企业科每一年都发文并组织各乡镇财政所所长开会学习上级关于种植业保险的文件。

6、证人王××证言,证明其所在的石象乡双树王村没有办理过小麦种植保险。

7、证人任××证言,证明其所在的石象乡李沙沃村没有办理过小麦种植保险。

8、证人宫××证言,证明其所在的石象乡刘沙沃村没有办理过小麦种植保险。

9、证人李××证言,证明其所在的石象乡石东村没有办理过小麦种植保险。

10、证人郭××证言,证明李××于2012年4月及7月份以保险业务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其没有从事农业种植行业,也不是龙头企业。

11、证人闫××证言,证明李××于2012年4月及6月份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其创办的长葛市金阳炉具厂不是龙头企业。

12、证人张××证言,证明李××于2012年4月及6月份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其工作的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不是龙头企业。

13、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文件,河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局、省林业厅、保监会联合发文,证明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要求种植业保费由四级财政承担80%,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20%;自主自愿;出单规范,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保险凭证必须到户等。

1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麦种植保险单、投保单、石象乡各村小麦保险公示照片、种植险标的清单:显示长葛市石象乡小麦种植业保险投保及保费构成的情况,包括保险费总额为1040800.16元,四级财政承担80%。

15、长葛市、许昌市拨款凭证、支付凭证、人保财险记账凭证、入账情况说明,显示长葛市石象乡小麦种植保险的保费拨付及入账情况。

16、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明王某庆系自首。

1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庆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8、长财组(2005)46号、长财组(2012)17号长葛市财政局党组文件及长葛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长编(2005)15号长葛市编制委员会文件,证明被告人王某庆的身份及职责。

19、长葛市石象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庆曾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但因赔偿获得谅解被撤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