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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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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军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5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军,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157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军,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军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军明知其公司内存放的17卷PS板材是2013年11月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以(2013)长民保字第110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仍私自将查封板材中的3卷卖给王××,严重妨碍了长葛市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秩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被告人王某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嘉源铝业有限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河南嘉源铝业有限公司表示不再追究王某军及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邢××、谢××、谢××、张××、李××、王××证言、执行案件立案表、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笔录及清单、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送达回证、协议、收到条、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军认罪态度较好,涉及的执行案件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王某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岳全中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