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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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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伟、郭某宁、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4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伟,男。 辩护人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晶晶,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宁,男。 被告人赵某钟,男。 被告人陈某良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4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伟,男。

辩护人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晶晶,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宁,男。

被告人赵某钟,男。

被告人陈某良,男。

被告人赵某伟,男。

被告人石某玉,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伟、郭某宁、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伟及其辩护人叶广超、黄晶晶、被告人郭某宁、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份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赵某钟、赵某伟、陈某良纠集郭某宁、石某玉等十几名赌博人员在长葛市八七路香港酒店后边赵某钟家中以“推饼”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石某玉负责购买赌场内所用物品和放风,郭某宁负责“放贷”,当晚抽头渔利八千余元。

2、2013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赵某钟、赵某伟、陈某良纠集郭某宁、石某玉等十余名赌博人员以“推饼”方式在赵某钟家中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郭某宁负责“放贷”,石某玉在赌场负责购买物品及望风,当晚抽头渔利一万两千余元。

3、2013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赵某钟、赵某伟、陈某良纠集郭某宁、石某玉等十余名赌博人员以“推饼”方式在赵某钟家中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郭某宁负责放贷,石某玉在赌场负责购买物品及望风,当晚抽头渔利一万元。

4、2013年11月份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赵某钟、赵某伟、陈某良纠集郭某宁、石某玉等十余名赌博人员以“推饼”方式在八七村郭某宁家中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郭某宁负责“放贷”,石某玉在赌场负责购买物品及望风,当晚抽头渔利一万五千元。

5、2013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郭某宁电话通知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等人到八七村郭某宁家中,十余人以“推饼”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郭某宁负责赌场“放贷”,石某玉在赌场负责购买物品及望风,当晚抽头渔利一万两千元。被告人赵某钟当晚参与分红。

6、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赵某钟、赵某伟、陈某良纠集郭某宁、石某玉等十余名赌博人员以“推饼”方式在长葛市人民路黄河集团北一居民楼内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郭某宁负责“放贷”,石某玉在赌场负责购买物品及望风,当晚抽头渔利一万二千元。

7、2013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陈某良、赵某伟、郭某宁电话纠集常×、蔡×、李××、冯××等十余名赌博人员以“推饼”方式在长葛市铁东路“正山堂”茶馆二楼一房间内中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郭某宁负责“放贷”,当晚抽头渔利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钟参与分红。

8、2013年12月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郭某宁电话纠集李××、常×、蔡×、李×等人到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在白寨村一农户家中以“推饼”形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郭某宁与李××因借贷问题发生矛盾,当晚赌博行为中断未获利。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并认为被告人王某伟、郭某宁、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的行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伟、郭某宁、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系主犯、石某玉系从犯,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系自首,提请依法处。

被告人王某伟对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王某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王某伟,并认为王某伟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王某伟获利数额应以其实际分得数额为准,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郭某宁对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对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1月份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赵某钟、赵某伟、陈某良纠集郭某宁、石某玉等十几名赌博人员在长葛市八七路香港酒店后边赵某钟家中以“推饼”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石某玉负责购买赌场内所用物品和放风,郭某宁负责“放贷”,当晚抽头渔利八千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伟、郭某宁、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李×、高××、王××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3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赵某钟、赵某伟、陈某良纠集郭某宁、石某玉等十余名赌博人员以“推饼”方式在赵某钟家中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郭某宁负责“放贷”,石某玉在赌场负责购买物品及望风,当晚抽头渔利一万两千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伟、郭某宁、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李×、高××、王××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3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赵某钟、赵某伟、陈某良纠集郭某宁、石某玉等十余名赌博人员以“推饼”方式在赵某钟家中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郭某宁负责放贷,石某玉在赌场负责购买物品及望风,当晚抽头渔利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伟、郭某宁、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李×、高××、王××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3年11月份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赵某钟、赵某伟、陈某良纠集郭某宁、石某玉等十余名赌博人员以“推饼”方式在八七村郭某宁家中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郭某宁负责“放贷”,石某玉在赌场负责购买物品及望风,当晚抽头渔利一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伟、郭某宁、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高××、王××、冯××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3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伟、郭某宁电话通知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等人到八七村郭某宁家中,十余人以“推饼”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赵某伟负责“抱水箱抽头”,郭某宁负责赌场”放贷”,石某玉在赌场负责购买物品及望风,当晚抽头渔利一万两千元。被告人赵某钟当晚参与分红。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伟、郭某宁、赵某钟、陈某良、赵某伟、石某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高××、王××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